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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方向:同時支持、規範和調動民辦教育的積極性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元化教育服務”。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秘書長、北京市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文淵認為,實施“十三五”時期民辦教育“扶持”和“規範”,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參與教育的積極性,應著力解決民辦教育發展面臨的三大亟待解決的問題。

“民辦學校產權制度不清晰的問題,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這壹攬子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基本沒有涉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民辦學校存續期間的‘法人財產權’,第五十九條明確了民辦學校終止時的債務清償順序。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了‘清償債務後剩余財產的處理’的原則,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導致了‘民辦學校’。王文淵表示,這種制度安排的缺失,難以吸引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源真正進入民辦教育,難以落實對民辦學校資產的監督管理責任,難以界定有關各方對民辦學校資產的法律邊界,難以真正落實對民辦學校的鼓勵和支持政策。

“因此,無論從過去的實踐,還是著眼於未來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都應該在法律層面對民辦學校的產權進行制度安排,這也是民辦教育更高層次、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王文淵認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不同的人事制度嚴重制約了民辦學校的師資隊伍建設,影響了民辦學校辦學質量的提高。“這不僅需要在國家層面加快推進公辦學校作為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還需要破解公辦和民辦學校人事制度‘雙軌制’,盡快實現‘並軌’。”

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遠不止這些。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裏,無論是什麽辦學模式,民辦學校的資金來源都很少,比如社會捐贈、舉辦者實際投入、政府補貼以及學校的其他產業發展。民辦學校基本上是靠學生學費收入的滾動積累來發展和維持學校的運轉。此外,他們還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貸款,用學費收入償還債務。王文淵認為,無論哪種形式,都會導致民辦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教學和人才隊伍建設的資金不足。

十三五期間如何破解?王文淵建議,從政府的角度,壹方面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通過社會捐贈、舉辦者投資、政府資助、學費減免等學校的產業發展,為民辦學校開辟多種籌集辦學資金的渠道;另壹方面,可以通過法規建設和制度完善來規範民辦學校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同時,在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的基本框架下,應對新制度實施前界定現有民辦學校產權作出過渡性安排,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開放領域。

目前,在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財政性資金或者接受捐贈的資產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未來的改革可能需要回答兩個問題——國有資產能否控股或參與控股營利性學校?公立學校能否利用各種非‘財政資金’的有形或無形資產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學校?”王文淵建議,應將國有資產、公立學校、財政資金和捐贈資產限制在設立或參與設立營利性學校。同時,要認真研究是否允許義務教育和本科以上高等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小規模開辦為宜。從營利性教育的國際慣例和我國高等教育供求的角度來看,現階段,在本科以上的高等教育領域不宜設立營利性學校。(記者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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