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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法律綜述?格式

答?離婚財產制度的法律審查與助推效應

摘要:《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後,關於離婚財產的兩個規定引起了媒體和學界的廣泛批評。新司法解釋的進步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符合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符合物權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至於《解釋三》的實施對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可能產生的影響,本文歸結為三個方面:訴訟模式的轉變與契約精神的弘揚、對傾向性立法的重視和婚姻家庭法多元化發展進程的開啟。

房屋所有權,夫妻財產制,女性離婚

首先,提出的問題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自2011年8月起,司法解釋***19,涉及親子鑒定、夫妻財產分割、妻子單方終止妊娠等方面,其中,兩項規定

《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0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壹方。”

媒體和學界對《解釋三》關於離婚房產的規定批評不斷。原因是他們擔心這兩項規定會削弱對家庭中弱者(主要是女性)的法律保護,進而會擴大男女之間的實質不平等,這是他們成為眾矢之的的主要原因。有評論認為,這種“公婆買房,兒媳無份”的現象,違背了我國傳統的婚姻倫理,破壞了“齊家講和”的家庭文化,勢必嚴重沖擊甚至摧毀中國人幾千年來所追求的婚姻倫理價值。摒棄特殊國情和傳統文化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違背“築巢引鳳”的生物規律和性別分工的社會規律,盲目宣揚現代市場經濟“誰投資誰受益”的觀念。司法的社會認同度會大大降低,司法的實際效果不會產生,司法的權威性會逐漸降低。"

甚至有學者稱之為“吹響了中國家庭資本主義的號角”,認為這樣的規定是“用個人主義壓倒家庭價值觀,使培育道德、良俗、民情的家庭細胞染上個人理性算計的病毒,慈父之恩、孝道之傳統將蕩然無存”。如果把這種個人財產的資本主義原則引入中國的婚姻實踐,“它摧毀的不僅是婚姻,還有人心”。

然而,這些批評也引起了人們的思考:《解釋三》的改弦更張是否意味著我國婚姻家庭法轉向了婦女與婚姻的立法理念?真的是學者所說的“轉移婚姻家庭關系,破壞人倫”的“異化者”嗎?

二、離婚財產規定的法律審查

《解釋三》的進步意義不言而喻。無論從理論體系的厘清還是司法實踐的操作來看,離婚房地產條例的立法設計都是進步的,其積極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符合《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

建國以來,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問題上經歷了由“夫妻壹體”向“夫妻個人主義”轉變的趨勢。“整體主義”的財產立法傾向於將婚前和婚後的財產盡可能納入夫妻共有財產。198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主義”的財產立法將盡可能地增加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改變了以往的做法,明確規定壹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 * *財產。”解釋三“是將婚後取得的有產權的贈與房屋和抵押房屋從* * *有財產的範圍中劃分出來。可見我國法律制度對女性的保護是越來越全面的,並沒有隨著財產制度的變化而減弱。《解釋三》關於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恰恰順應了現代家庭立法從“整體主義”到“個人主義”的發展軌跡,更加註重對女性財產獨立和人格獨立的雙重保護,既回應了新時代性別平等的訴求,也實現了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符合物權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物權期待”理論,買受人在物權合意訂立後、取得物權之前享有物權期待,此時的債權具有物權屬性。買受人的財產形態從債權到物權的變化只發生在自身周圍。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至取得房屋產權證期間,插入婚姻法律行為不能改變抵押房屋的權屬為婚前個人財產的界定。在“物權公示”原則下,抵押房地產的取得和變更以所有權登記為基礎,婚姻關系的訂立不能產生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效力。

基於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只存在於買方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需公示,也不會因婚姻關系的變更而自然地將所欠貸款由個人債務變更為夫妻債務。“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相當於買方配偶以默示方式自願償還他人債務,是典型的負債行為”。只能產生雙方之間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而不能產生* * * *關系。值得註意的是,《解釋3》明確規定,抵押房屋的首付壹方必須補償另壹方婚後償還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這確實是新司法解釋的亮點。

(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於民法上的贈與法律關系。在這個問題上,原權利人(出資父母)的意思表示對財產轉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尊重現實的角度出發,法律明確規定贈與的財產只登記在贈與父母的子女名下,即視為父母有意將房屋只贈與子女而不包括配偶,也是最可信的法律推定,最接近贈與人的真實意思,最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則。很有可能將贈與的房屋視為夫妻財產,導致出資父母用大部分積蓄為子女買房,子女離婚時卻沒有得到房屋的不幸結果,這將嚴重違背贈與人的意願和利益,完全違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這樣,夫妻的“財產自治”就會被束之高閣,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則也會受到嚴重損害。《解釋三》對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是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進行修改,明確承認父母贈與房產的真實意圖是為了子女的私利,使贈與合同的主體不會因為離婚、財產分析而更名、易主。

第三,離婚房產法規的助推作用

我們不妨把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放在壹個更廣闊的視角下,對現有法律制度的沖擊做壹個大膽的預測。筆者認為,其助推效率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訴訟模式的轉變與契約精神的弘揚

從事司法實踐的同事反映,簽訂婚前協議的案件悄然增多,未來離婚訴訟的模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不僅在法庭上打遊戲,在簽訂婚前協議時也要競爭。它帶來的最直接的正面效應就是司法成本的節約和訴訟效率的提高。再加上雙方在擇偶、結婚時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那麽壹系列的行為就不再盲目,整個社會活動的成本也就降低了。此外,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確立後,將增強當事人對雙方財產關系的自我治理,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契約精神。這種重視契約精神的私法理念既是發展市場經濟的結果,又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對於市民社會的形成、私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國家的建設都是非常重要的。

強調有傾向性的立法

總之,有學者指出,離婚房產之爭“實質上歸結為是用夫妻財產制還是分別用夫妻財產制來實現男女平等的問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德國、英國、瑞士、中國及臺灣省,都采用了夫妻財產制的實用方法,對保護女性和實現男女平等的立法目標具有同等效果。在分開財產制下,女性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格權,其實際劣勢可以通過規定家庭生活費主要由男方負擔、增加離婚撫養費金額,或者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等方式來彌補。說到底,法律對權利的保護遵循著其獨特的發展規律,即“無財產即無人格”。

(三)婚姻家庭法多元化發展進程的開啟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關於婚後父母贈與房屋的法律規定相比,離婚房產的權屬界定使得女性從婚姻中獲得的收益大不如前,對婚姻投資的積極性也降低。在女性經濟地位普遍提高、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健全、職業發展限制減少、受教育年限不斷延長等諸多復雜的社會背景下,國人的婚戀行為呈現出初婚年齡推遲、離婚率上升、非婚同居悄然增多的現象。婚姻對女性的吸引力降低,非傳統家庭的不斷出現給婚姻家庭法的適用帶來了新的挑戰。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使得回歸家庭和發展事業的選擇導致離婚女性的財產狀況完全不同。家庭形式的推陳出新,必將導致“婚姻”壹統天下時代的終結,家庭法多元化發展的進程也將開啟。

四。結論

《解釋三》的立法背景是80後、90後獨生子女壹代進入婚戀階段後所面臨的“兩地分居”、“房價飛漲”、“婚姻短命”等快速工業化、城市化積累的矛盾並發局面。無論是牢不可破的* * *同財產制,還是明確的分別財產制,都不是為了保證婚姻幸福而設立的。正如葉林所說:“法律強制並不能造就壹個善良的母親”,強制的“財產* * *擁有”並不能保證女性從婚姻中得到足夠的照顧和安全。當男女平等成為這個時代家庭倫理的強音時,財產平等必將成為婚姻法的價值追求。這種新的平等倫理和法律觀念將逐漸深入人心,進而成為中國人的法律信仰。所以《解釋三》的出版是適應時代變化的結果。是對同壹民族封建家庭文化和性別主導婚姻的持續反叛,也能繼續承擔起強化女性獨立人格、促進性別平等的使命。

以上介紹(提出問題)和法律評論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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