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解釋“稅收法定主義”壹詞,以進壹步理解其含義;
1.“稅”這個概念的含義。在我看來,稅收是指人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壹定數量的財產,形成國家財政收入,使國家能夠滿足人民對公眾的服務需求的壹種活動。與傳統的稅收定義相比,這壹定義在形式上至少具有以下特點:(1)它涵蓋了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三個主體,即作為納稅人同義詞的“人民”、作為實質納稅人的國家和作為形式納稅人的稅務機關;(2)突出了“人民”在整個國家稅收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和積極作用,這與人民在反對封建君主、努力建立稅收法定主義的鬥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壹致的;(2)體現了稅收的雙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其根本目的是“使國家能夠提供公共服務”,從而淡化了傳統理論中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特征,使其更容易被納稅人接受;(3)強調人民必須依法納稅,並且只能依法納稅,隱含著“稅收法定主義”的含義。
2.法律概念的含義。稅收法定主義中的“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至於為什麽稅收不應該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而不應該以其他法律的形式規定,筆者認為,簡單來說,至少有三個原因:第壹,對於民眾來說,稅收表面上或形式上表現為其財產權的壹部分被“無償”轉讓給國家和政府(實質上是民眾因為這種轉讓而有權要求國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以是民眾所同意的。第二,政府是實際稅收利益的最終贏家,作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實際執行者。如果僅僅依據其自立的行政法規來規範自己的行為,無疑可能導致其稅收權利(權力)的不合理擴張和提供公共服務義務的不合理減少,造成人們義務大於權利的不平等。所以,第三,從歷史上看,在稅收法定主義確立的時候,並沒有中央和地方劃分稅權的做法。將稅收立法權集中於中央立法機關是出於建立統壹而強大的中央政府的需要。因此排除了地方稅收法規征收地方稅的可能性,避免了因稅源和稅收利益劃分而導致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沖突,不利於國家統壹。因此,就法律概念的含義而言,“稅收法定主義”的表述不如“稅收法定主義”的表述清晰準確。
3.“丁”這個概念的含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三個方面來理解稅收法定主義的定義:第壹個層面,當我們把稅收法定主義定義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時,可以理解為“依據”,即國家的全部稅收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包括征稅主體和依法納稅的征稅主體,它將指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第二個層面,當我們只把稅收法定主義定義為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時,壹方面可以理解為稅收法定主義本身必須以法律(憲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從稅收法定主義的早期歷史發展來看就是如此;另壹方面,“定”可以理解為“立法”的“確立”,也就是說,在立法技術發達、立法形式多樣的現代社會,“定”早已突破了其最初作為“制定”的外延,擴展到承認、修改、補充、廢止、解釋、監督等其他形式。
4.“主義”概念的含義。如前所述,“稅收法定”的含義稱為“主義”或“原則”或“主義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其加以區分,以顯示其異同。所謂“主義”,是指“對客觀世界、社會生活和學術問題的系統的理論和觀點。”原則是指“說話或行動所依據的法律或標準”;法律的原則是相對於法律的規則而言的,是指能夠作為規則的基礎或來源的全面的、穩定的原則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