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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公正辦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錯案,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因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規定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和處理錯誤的案件。第三條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

海口海事法院辦案人員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第四條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罪責刑相適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判決、裁定和處理。第二章調查範圍第六條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鑒定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訴訟不服的;

(二)辦理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定罪量刑錯誤的;

(三)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辦理的案件,發現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錯誤的;

(四)辦理行政案件,作出維持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執法組織錯誤的處罰、處理決定,或者撤銷、變更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執法組織正確的處罰、處理決定的判決;

(五)違反執行程序,濫用強制措施,標的錯誤,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錯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六)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或者指使當事人作偽證的;

(七)非法實施司法拘留、決定逮捕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並應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及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拒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或者對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拒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

(二)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或者對依法不應當起訴的人起訴的;

(三)公訴案件中故意遺漏被告人或者重要犯罪事實的;

(四)明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不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對依法不應當提出抗訴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提出抗訴,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非法決定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訊逼供的;

(六)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檢驗結論的;

(七)非法搜查、非法沒收、扣押、查封、凍結公私財物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並應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對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不提請批準逮捕的;

(二)經過偵查,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移送起訴而不起訴,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起訴的;

(三)辦理案件中,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故意不給予,或者依法不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治安處罰錯誤的;

(四)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隱瞞案情,篡改、隱匿、銷毀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檢驗結論的;

(五)非法決定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虐待的;

(六)錯誤決定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七)偽造事實或者不按照法定條件申請批準變更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

(八)拒不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

(九)其他造成錯案並應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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