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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該如何拿回被沒收的學生手機?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違法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法定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法規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定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妨礙或者可能受到妨礙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根據上述規定,學生有權在老師沒收手機後要求歸還手機。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教師無權“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物”,法律不會支持教師沒收學生手機;另外,學校賦予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法定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教師應當履行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對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壹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首先說明學生攜帶手機沒有危害,老師沒有權利和義務批評或抵制。另外,可以認定學生的所有財產權都屬於合法權利。所以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是對學生合法權利的侵犯,國家和任何機構、單位、個人都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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