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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提倡優生優育,堅持男女平等,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建立健全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必要經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經濟和社會政策應當與人口發展政策相銜接,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旅遊、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和育兒觀念。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及時、準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密切監測生育狀況和人口變化趨勢,完善覆蓋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定期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相互通報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二章生育管理第十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第十壹條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殘疾,可以等額生育。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僑,回國定居前生育的子女不計入本條例所稱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生育。

前款規定適用於在我省定居的華僑的配偶。第十三條夫妻壹方為本省居民,另壹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臺灣省居民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夫妻壹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省地區永久性居民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入本條例所稱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生育。

夫妻壹方為本省居民,另壹方為外國公民的,適用前款規定。第十四條實行出生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計劃生育服務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倡婚前醫學檢查,普及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的科學知識,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第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育齡人員進行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育齡婦女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規範不孕不育診療服務,依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加強服務監管。不育患者治療相關疾病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支付。第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可以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第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懷孕檢查和後續服務;

(2)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避孕藥以及技術公約規定的各種醫學檢查;

(3)人工終止妊娠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輸卵管結紮術和輸精管結紮術規定的各種醫學檢查和技術常規;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6)輸卵管和輸精管吻合術;

(7)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前款所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予以保障。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無保險項目的,由其工作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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