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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和時間圖

壹個刑事案件流程簡單的犯罪嫌疑人,壹般4-7個月左右就能拿到判決書,但復雜或涉及面廣的案件,最長時間可達17個月(涉案人數越多,時間越長)。

1.拘留:壹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二、逮捕進入偵查階段:壹般2個月,最長7個月。

三、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看卷子):壹般為1.5個月,如果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長可達6.5個月(壹次撤回為1個月+1.5個月審查起訴+2次撤回為1個月審查起訴)。

四、庭審:壹般2個月,最長3個月(不含變更管轄、退回補充偵查)(2018)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刑事案件上訴後是否允許撤訴?

撤回上訴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作出判決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是否申請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撤回申訴:

1,經審查,認為壹審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2.經審查,認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依據:

第九十壹條偵查階段的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五十六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二月。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壹百六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第壹百七十二條審查起訴的期限為四十五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零八條:壹審期限為3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第壹審簡易程序四十五日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期限二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檢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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