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政府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臺兒莊古城的保護和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臺兒莊古城的保護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體實施臺兒莊古城的規劃和保護措施;
(3)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與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相協調,並納入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棗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遊等部門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根據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編制臺兒莊古城詳細規劃。第八條編制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城鄉規劃單位編制,依法報經批準並公布實施。第九條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十條臺兒莊古城內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等設施確需修繕、重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原材料、原有技術、原地工匠的原則,提出實施方案,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後,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第三章保護第十壹條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臺兒莊古城專項保護資金,專項用於臺兒莊古城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保護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臺兒莊古城分為古城核心區和功能配套區。
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由蘭琪河以東、東城墻以西、北徐溝以南、古運河以北的區域組成。臺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由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大堤以北區域組成。第十三條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的街道、水系、建築的空間規模和布局以及建築物現狀不得擅自改變。
臺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內建築的體量、高度、色彩、形式應當與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的風貌相壹致,禁止建設與臺兒莊古城功能和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第十四條臺兒莊城市規劃區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設置重點控制區、過渡控制區和壹般控制區:
(壹)重點控制區為臺兒莊古城城墻向西延伸150米,北至廣金路,東至東順路的區域。該地區建築的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按9至12米的臺階控制;
(二)過渡控制區為重點控制區向西延伸至運河大道、向北延伸至長安路、向東延伸至鴻運路的區域,該區域內建築物的檐口高度由內向外逐級控制在18至24米;
(三)壹般控制區為西起廣金路,北至中心路的過渡控制區,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限制為36米。第十五條臺兒莊古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業是臺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棗莊市人民政府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第十六條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文物保護規定:
(壹)對臺兒莊古城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
(二)加固修繕臺兒莊古城內的古碼頭、古護岸、古輸水涵洞、抗戰遺址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法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三)在臺兒莊古城進行其他項目建設時,遵循文物調查勘探先行的原則,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