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股東資格確認的過程是復雜的,他的工商登記只是起點,並沒有大的決定性作用。
他搶到公章後,這個公章是否還有法律效力,還要看當當網是否會為此做個聲明。聲明是否有效取決於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李國慶臨時召集的股東會是否有效,取決於李國慶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合法取決於程序和李國慶實際擁有多少投票權。
歸根結底,關鍵要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國慶能否掌控最終投票權。
1.根據對相關資料的分析,李國慶的投票權沒有達到多數。
當當的全稱是什麽?北京當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嗎?北京當當柯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全資孫公司。可見,如果李國慶能控制呢?北京當當柯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他就能控制當當。
在這個爺爺的公司裏,魚雨的股權占64.2%,而李國慶只占27.51%。在治理上,公司不設董事會,只有魚雨擔任執行董事,並兼任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為魚雨持有64.2%的股份,根據情況,換句話說,公司目前在魚雨手裏,李國慶單方面在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不可能達成決定性的比例,可以認定為無效決議。
因此,魚雨作為當當網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的身份不會因此而改變。
2.夫妻關系對股權持有的影響。
不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但是這種* * *的壹些影響也僅限於夫妻之間。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投票權屬於股東自己。只有在夫妻離婚後或根據雙方約定,另壹方才能行使股東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只承認出資額,但不能改變股東身份的證明。
婚姻法和公司法從來都是水火不容的。李國慶想把兩個人的股份合並起來,然後平均行使。這是把婚姻法強行加到公司法上,不可能有效。
3.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雖然這三條表明李國慶有權利?召集?然後呢。主持人?股東大會,但股東大會可以召開並不代表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通過。
當然,或許公司的股比和投票權不壹定對等。如果是這樣,李國慶的手術可能會成功。(有限責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有相同的股份和相同的權利,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具有相同股份的不同權利。)如果有特別的約定,這也是李國慶翻牌最有利的基礎。
但股東大會應以《公司法》和當當公司章程為依據。如果違反,將面臨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因此,李國慶仍然不太可能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