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相關修改壹、訴訟時效統壹延長至三年。
原《民法通則》中,普通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種特殊情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包括:人身傷害案件、銷售不合格產品案件、遲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倉儲物滅失或損壞案件。《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化二:明確了三種情況下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案例1: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案例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情形三:未成年人遭受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變化三:明確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延長訴訟時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規定,權利受到損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原《民法通則》中延長訴訟時效的條件由“依職權”改為“經申請”。
變化四:訴訟時效中止恢復,增加六個月的期限。
根據《民法》,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屆滿。與《民法通則》規定的“連續計算”相比,增加了“六個月”的限制。
變更五:變更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開始的時間點。
在民法典中,訴訟時效的中斷從中斷和相關程序結束時重新計算。
變化六:明確了主張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範圍。
民法典明確規定,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險建築物);不動產物權和已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如請求返還屬於自己產權的房屋);索要贍養費、撫養費或撫養費(如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二。訴訟時效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停止計算。訴訟期間,由於壹定的法律原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實際效力的計算期間暫時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後,訴訟實際效力繼續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以上為您介紹了民法典訴訟時效變更的相關內容。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