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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稱變更怎麽辦?

答案如下:1。即使是受香港法律保護的法人公司,在內地也有應訴義務,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其義務與內地其他法人實體並無不同。

也就是說,根據現行內地與香港民事訴訟的相關司法解釋,香港律政司有義務應內地法院的請求予以協助,需要協助送達傳票。

如果香港公司不應訴,將被判缺席。

2.香港公司缺席判決不影響判決的法律效力,仍須履行。

考慮到內地公司同時起訴香港公司和內地經銷商,肯定存在責任分配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港澳臺也屬於涉外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具有較長的抗辯期、審理期和執行期。所以香港公司的履行很可能比內地經銷商晚,需要較長的時間來執行(因為需要香港司法機關的協助),但不存在不需要履行的可能。

3.判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後的名稱變更不影響變更前的法律責任追究,因為根據現行公司法,即使變更了名稱和辦公場所,仍然是原經營主體,即使分立、合並,仍然需要承擔前壹主體的法律責任。

同時大陸公司追究的是他的商標侵權。只要損失已經發生,且追償仍在訴訟時效內,則不以香港公司的未來行為為轉移。主要問題是,如果香港公司沒有任何資產,執行起來會比較困難。香港的破產法比我們寬松,公司破產會很難追究。

建議可以在起訴書中要求內地經銷商和香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即使香港公司無力履行,內地經銷商也必須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後只享有向香港公司追償的權利,對內地公司最有利,因為經銷商的資產在內地,執行起來更容易、更快捷。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決,股東是否承擔責任不能壹概而論。

根據現行公司法,如果能夠證明公司本身存在從事非法交易或者根本沒有實際資產(所謂的空殼公司),那麽股東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否則股東將承擔出資限額內的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無力承擔責任就會破產,股東沒有額外的責任。

股東來自哪裏並不影響上述標準,但如果股東是外國人,就會出現法律適用和涉外訴訟的問題。

壹般來說,如果無法證明香港公司主要從事欺詐行為,那麽就無法直接起訴股東。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繼續回答妳的問題如下:1。如果有實際證據證明該公司是皮包公司,那麽可以直接將該公司及其股東列為* * *共同被告。

但必須在起訴書中寫明,侵權是股東授意,公司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甚至初衷是為了欺詐等事實。

如果有證據證明起訴沒有被法官駁回或者要求變更,那麽香港公司的股東將被納入內地公司的責任範圍。

至於股東如何承擔責任,要看判決。壹般來說,香港公司的資產會先清償,未清償部分會支付給股東。

2.如果想全部由股東承擔,方法很簡單,要求股東和香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上所述,連帶責任並不要求在責任人之間如何分配,只要求其中壹人有償還能力,對原告最有利。

但必須註意的是,追究股東責任不是那麽容易的,因為皮包公司很難證明沒有實際經營行為。

而且不像公司,查個人財產會更難。

但如果股東在內地有財產,就好辦多了,甚至可能會因為怕自己逃匿轉移而申請查封凍結(只是內地的財產,香港的財產要在那裏走法律程序,比較復雜)。

PS可以在中國起訴香港公司,因為這是侵權案件。根據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中國,國內法院有管轄權。這時候不壹定要適用原告對被告原則去香港起訴,國內起訴也可以。可以查壹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九章。

但審判權限壹般在中級人民法院,只有少數基層人民法院(如廣州、深圳)可以審理此類案件。

香港適用英美法系,“揭開法人面紗”(即跳過空殼公司,直接追究股東責任)理論最早由英美法系倡導,最早的案例也發生在英國。

所以也支持香港法律沿襲英國傳統,但仍有嚴格限制。限制如上所述。詳細情況可以找香港的案例。

楊穎律師的意見非常中肯。起訴中國大陸的經銷商當然是最方便的,但這個時候,我們必須考慮經銷商的責任。

根據中國商標法,大陸公司既可以起訴經銷商,也可以起訴香港公司。這時候雖然更麻煩,但是責任的承擔和履行更有保障。

當然,如果經銷商財產豐厚,這個時候只要起訴他就可以了。

但不要忘記,起訴經銷商壹定會把香港公司拉進來,因為他們是授權人,他們有義務保證權力的合法性。

這時候的選擇只是作為共同被告或者作為第三人起訴香港公司。

這壹次和最初起訴沒有什麽本質區別。

以上評論僅供參考。

希望對妳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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