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福建省佛教協會。福建佛教協會,簡稱BAFJ。
第三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1)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佛教組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佛教自養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系省內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落實宗教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的愛國意識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三)支持市、區、縣、區佛教協會完善組織,召開會議,對佛教教務進行指導和檢查。各區、市、縣、區的佛教協會、佛教寺廟和其他佛教組織,都有義務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四)執行中國佛教協會的決議和決定,監督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樹立優良的道風和學風,開展正常的教育活動,制定寺院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教學制度和規章制度。
指導和督促俗人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系,努力學習,保護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5)設置佛教教育,培養四大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纂發行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和文化遺產。
(六)引導佛教徒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工作,組織佛教界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造福社會、造福人民。
(七)在國家政策和對外紀律的規範下,開展與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佛教徒的聯誼活動,開展與海外佛教界和佛教友好組織的交流與聯系,增進相互了解,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法海寺,位於福州市法海路1號,是本協會的會址。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群章程;
(2)有加入這個群體的意願;
(三)區、市、縣、區佛教協會,註冊開放的佛教場所、院校、慈善機構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我們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第八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局報告情況及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協會組織和負責人的產生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省代表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董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省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十壹條省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經理事會同意,報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換屆延期原則上不超過壹年。
第十二條全省性代表會議的代表,由設區的市、縣、區佛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協商提名,根據分配的名額,報福建省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省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省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會議,對省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1)貫徹本會章程和省代表會議確定的原則和任務;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增加和罷免執行董事;
(4)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五)省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是本協會的會議領導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照章程和省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原則和任務領導會議。
常設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1)執行理事會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2)審核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
(3)審查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以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會議。
第二十壹條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協會,對內領導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業務會議;
(三)監督檢查省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代表本局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議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設立佛教教育事務工作委員會、佛教文化工作委員會、佛教教育工作委員會、佛教慈善工作委員會、佛教友好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從董事中選舉產生。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根據會議工作需要,協會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七條名譽會長和顧問支持和協助理事會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應邀出席會長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
第二十八條根據會議工作需要,協會將在總部設立若幹工作部門,分別承擔相關工作事宜。
第四章協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1)政府撥款;
(二)市、區、縣、區佛教協會、佛教寺廟繳納的佛教發展基金;(3)社會捐贈;
(4)自養收入。
第三十條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三十壹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省代表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省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省代表會議表決,並報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協會向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福建省佛教協會省級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