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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計算期限的確定

20161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該解釋於2004年8月14日起施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但是,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截止日期。目前有多種理解方式,壹種是計算到債權人拿到錢為止,另壹種是債務人向法院交錢/法院扣款/財產拍賣交易確認裁定日。我們認為第二種方式更合理,實踐中也經常采用。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粵執付第390號《執行裁定書》中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在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付的壹般債務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款日時,壹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雙倍利息的計算時間是否壹致,以及如何確定實際還款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部分。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第三條規定:“債務利息加倍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的,計算至財產變更完畢之日。”根據這壹規定,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付的壹般債務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款日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重復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壹個整體概念,即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兩部分。兩種利息並行計算,計算期要同時起止。人民法院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後,壹般債務利息的相應部分和債務利息的加倍部分應當計算到劃撥中。本案中,廣州中院已於2017+07年2月22日全額劃轉被執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的銀行存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日視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內容之日,應停止計算相應利息,包括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因此,廣州中院以2065438+2007年65438+2月22日為計算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部分債務利息的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無不當。戴亞林主張利息特別是壹般債務利息應計算至實際收到款項之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粵09執付30號《執行裁定書》中認定:

本院認為: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部分債務的利息計算至債務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本案中,茂南法院(2019)粵0902易哲78號執行裁定書未計算兩次拍賣成功的生效日期。

三、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浙03執復34號《執行裁定書》中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債務利息加倍計算,至債務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格的,計算至財產變更完畢之日。”根據上述規定,拍賣交易裁定生效之日,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之日。本案中,執行法院要求復議申請人將利息計算至2018 112拍賣交易裁定書生效之日,符合上述司法解釋。執行法院在執行通知書中並未註明利息不包括遲延履行期間應當支付的兩次債務利息,也未剝奪復議申請人提交多重債務利息的利息清單的權利。復議申請人對雙倍返還部分債務利息提出異議,沒有相應的訴訟請求依據。執行法院的異議裁定,不予復核,並無不當。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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