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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延安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延安革命舊址保護,充分發揮革命舊址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延安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延安革命舊址,是指在延安市行政區域內,已經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見證了中國* * *產黨領導的革命歷程,反映了革命文化的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包括: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的舊址和遺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和墓地;

(三)重要事件、戰役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跡;

(四)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地方或烈士墓;

(五)見證革命過程、反映革命歷史的其他重要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第四條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整體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相結合,革命舊址本體和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確保革命舊址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延安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延安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延安革命遺址的保護提供資金支持。

延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延安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延安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進行監督和指導。

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機構組織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延安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延安革命遺址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日常維護義務,支持和配合延安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延安革命遺址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的研究和闡釋,弘揚革命傳統,傳承革命文化。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延安革命舊址承載的革命歷史和延安精神。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延安革命舊址的義務,並有權向文物、公安等部門舉報侵犯延安革命舊址的行為。第十壹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延安革命舊址保護。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延安革命遺址的搶救、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三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延安革命舊址列入全省革命文物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延安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延安革命遺址進行普查和專項調查,並做好鑒定、記錄和歸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歷史價值和現狀,申報或者核定公布列入革命文物名錄的文物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第十四條對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延安革命舊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未經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遺址,由延安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制定保護措施並公布實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或者拆除延安革命舊址的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五條延安革命遺址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法編制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核定公布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延安革命舊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由延安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延安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延安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延安的土地空間規劃應當結合延安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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