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和公私財產歸屬的廉政制度。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的。這部法律設立這壹罪名的目的是為了嚴密法網,便於司法機關證明犯罪,使貪官難以逃脫審判。也就是說,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本罪是在官員貪汙受賄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轉移部分舉證責任而成立的。因此,首先,從設立本罪的目的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由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必然侵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侵犯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這裏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屬於他人但本質上屬於行為人,應該屬於行為人。這裏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付出的金錢和物質,包括捐贈給他人的金錢和物質。合法收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的饋贈和捐贈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的巨大差額的來源和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包括行為人雖“說明”,但司法機關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的財產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占有、支配數額巨大的非法財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經認定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占有的財物,而在犯罪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該財物的真實來源,或者故意編造該財物來源的合法途徑。二。認定(1)違法所得數額如何計算。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收入的依據。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違法所得數額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計算。果汁算作非法所得時,應扣除合法所得,只計算差額。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來源合法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視為其合法收入;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來源合法的,應當扣除其合法收入的差額,視為違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汙賄賂罪的界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汙賄賂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尚未查證的貪汙賄賂罪。但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汙賄賂罪的主體範圍大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辦理公共財產管理的其他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具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行為人無法說明,司法機關也無法查明其來源。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巨額財產可能來自貪汙、賄賂、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行為,不影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三。處罰根據本條第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余額予以追繳。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和公私財產歸屬的廉政制度。本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的。這部法律設立這壹罪名的目的是為了嚴密法網,便於司法機關證明犯罪,使貪官難以逃脫審判。也就是說,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本罪是在官員貪汙受賄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轉移部分舉證責任而成立的。因此,首先,從設立本罪的目的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由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必然侵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侵犯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我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這裏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屬於他人但本質上屬於行為人,應該屬於行為人。這裏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付出的金錢和物質,包括捐贈給他人的金錢和物質。合法收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的饋贈和捐贈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的巨大差額的來源和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包括行為人雖“說明”,但司法機關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的財產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占有、支配數額巨大的非法財物。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經認定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占有的財產,而在犯罪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實來源,或者故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