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是指供應商通過參與現有采購項目的投標,獲得供貨權。
看妳想了解什麽了。
投標是甲方,投標是乙方..
本章是關於招標的規定,第***17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1)招標人的定義以及哪些主體可以作為招標人投標(第八條);(二)按照規定需要項目審批的招標項目,應當進行預審,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應當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九條);(3)招標人可以采用的兩種招標方式(10條);(4)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因不適宜公開招標而被批準的(第11條);(五)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有條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標。禁止強制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招標(第12條);(6)招標機構的性質、必備條件和負責資質的主管部門(13、14條);(7)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從事招標業務(第15條);(8)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及公告中規定的主要事項(16條);(9)對被邀請人的人數和基本情況的要求以及投標邀請書應載明的主要事項(17條);(10)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第18條);(11)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第19、20條);(12)招標人可能組織投標人參觀項目現場(第21條);(13)招標人對招標投標的保密義務(第22條);(14)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十三條);(15)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24條)。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釋義本條是關於招標人的定義。
壹、本條關於招標人的定義包括兩層含義:
1.招標人應當是提出招標項目並實施招標的人。所謂“招標項目”,是指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對建設項目進行招標的招標人通常是建設項目的投資方,即項目業主;對於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招標人通常是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就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或項目建設單位(就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通過招標采購貨物的招標人通常是貨物的買方。服務項目招標采購的招標人通常是服務項目的需求方。
2.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設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本條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都有權利和能力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也有權利和能力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本法所稱其他組織,是指法人以外的單位,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國企業和企業分支機構。這些企業和機構也可以作為投標人參與投標活動。鑒於招標人標的大、成本高、影響範圍廣、責任重,為有效保護招標各方的權益,本法不賦予自然人成為投標人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投資的項目不能進行招標采購。對於個人投資的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招標人。
二、本條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基本涵蓋了我國現行做法中招標主體的範圍。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引入招標制度以來,在基本建設項目、成套機械、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機關辦公設備、大型辦公用品采購等多個領域開展了招標活動。招標主體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企業和國家機關。從國外的情況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主體通常是國家機關、地方主管部門和公共企業;此外,還包括由國家專營的水、能源、交通、電信等行業的企業,以及由國家政府出資的其他不具有工商性質的法人。
3.該條的法律意義在於:確定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就是規定誰可以成為招標人從事招標活動,有利於進壹步明確招標人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權利和義務,使招標人與其他主體的區別和聯系更加清晰明確;從立法角度看,這壹規定符合本法關於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解決了誰可以投標、哪些項目必須投標的問題,使整個規定更加符合我國實際,更加規範。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解讀本條是關於招標項目的前置審批和招標資金來源應落實的規定。
1.本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大多關系國計民生,涉及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所以大部分項目都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審批應在招標前完成。壹般來說,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經國務院計劃部門批準,有的還需要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試點的特許經營項目,由所在省(區、市)計劃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審批,必要時報國務院審批;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其重要性和規模分別審批。
要招標的項目要合法,這是招標的前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批準而未批準的項目,或者違反審批權限批準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在項目批準前擅自開展招標工作,因項目未獲批準造成損失的,招標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對於不需要國家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招標時間。
二、招標人應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壹定的資金來源,這是招標人進行招標並最終完成項目的物質保證。招標項目所需資金是否落實,不僅關系到招標項目的順利實施,而且對投標人的利益也有重大意義。為了獲得招標項目,投標人通常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投入大量的資金。如果中標後沒有資金保證,必然導致無法開工或開工後中途停工,或者招標人作為業主沒有錢進貨,損害投標人利益。如果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項目,也會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必須強調,投標人在投標時應具備與項目相適應的財務擔保。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壹般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企業自有資金和包括銀行貸款在內的各種形式的融資,以及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貸款。根據該條規定,投標人必須有相應的資金或有合法文件證明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投標文件中如實說明資金數額和來源。
招標活動作為民事活動,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招標文件所載內容必須真實,包括資金數額和資金來源,招標人不得作虛假陳述。
三、本條的這壹規定是特別針對建設工程招標的。近年來,我國建築市場壹直是買方市場,長期處於供給不足的狀態。壹些招標單位利用投標人急於尋找建設項目的心理,強迫投標人出資建設,不僅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也難以保證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按時完成。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有效保護招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招標人的財務擔保作了特別規定。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解釋本條是關於招標方式的規定。
1.招標作為大額采購的壹種主要交易方式,在國外已有多年的歷史。招標活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多種形式。比如按其性質可分為公開招標即無限競標,邀請招標即有限競標;按競爭範圍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可分為固定總價項目招標、成本加成獎勵項目招標和固定單價項目招標等。無論哪種招標方式,都離不開招標的基本特征,即招標的公開性、競爭性和公平性。招標的公開性是指招標具有公開招標和公開開標的特點;其招標程序、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和中標選擇標準依法事先確定,並通過法定形式向潛在投標人公開,使招標活動更加透明;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邀請更多的人投標來吸引潛在投標人盡可能多的報價,通過貨比三家來采購價格最低、質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這種市場經濟的方式,使眾多投標人經歷了競爭、優化、殘酷淘汰的過程,使招標活動更加科學化、市場化;招投標的公平性是指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法律地位平等,將在大家都知道的同壹評標標準下進行評標,不允許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壹對壹談判。從上述招標活動的基本性質出發,結合我國招標活動的實際,本法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基本形式。
1.公開招標,又稱無限競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開出版物上發布招標公告,所有合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均可平等參與投標競爭,從中選擇中標人的招標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公開招標應符合以下條件:(1)招標人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部分科研項目也可能包括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招標人應當通過全社會熟知的公共媒體發布招標項目、擬采購的具體設備或者項目內容等信息,並邀請不特定人。凡認為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均有權向招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屆時投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不得以地區或者部門為借口,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2)公開招標必須以公告的方式公開,讓盡可能多的潛在投標人獲得招標信息並前來投標,從而保證公開招標的公開性。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XXX招標公告”,這是公開招標的方式。通過其他方式采購,如向個別供應商或承包商發函,不是壹種公告方法,公開投標人不應采用。發布招標公告有多種方式,如通過報紙、廣播、互聯網等公共媒體。公開招標的好處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選擇投標人,競爭更強,選擇率更高,同時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招標活動中的賄賂行為。因此,國際政府采購通常采用這種方法。
2.邀請招標又稱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選擇若幹供應商或承包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的供應商和承包商競爭投標,從中選出中標人的招標方式。如上所述,公開招標在公開性和廣泛的競爭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但也有壹定的缺陷。比如,由於投標人眾多,通常需要很長時間,花費也很大。對於采購標的較小的招標,往往得不償失。另外,有些項目專業性很強,有資格承擔的潛在投標人很少,或者采購任務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不宜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邀請招標的方式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些缺陷,同時也能充分發揮招標的優勢。根據該條規定,邀請招標的特點是:(1)招標人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部分科研項目也可能包括個人)在壹定範圍內投標。與公開招標不同,邀請招標不需要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但為了保證招標的競爭性,邀請招標的特定對象也要有壹定的範圍。根據本法第17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2)投標邀請書無需公告,招標人只需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只有接受邀請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投標。其他人無權索要招標文件,不得參與投標。需要指出的是,邀請招標雖然在潛在投標人的選擇和通知形式上不同於公開招標,但其適用程序和原則與公開招標相同,在開標和評標標準上是公開的。因此,招標仍然有效。
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當招標人對壹個新項目缺乏足夠的經驗,對其技術指標不確定時,可以通過技術交流會進行摸底調查,借鑒他人意見,收集大量技術資料並進行評估,然後向選定的特定法人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選定的投標人進行詳細報價。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世界上應用最廣泛的兩種方式。由於自身的特點,有些國家規定投標人可以選擇適用。如歐盟《公共采購法》規定,采購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的,項目法人有權自由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實踐中往往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有些國家或國際組織規定,壹般情況下應采用公開招標,只有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選擇邀請招標。根據兩種招標形式的特點及其在我國的應用情況,本法本著既有利於保證競爭的普遍性,又有利於節約時間和基本保證招標質量的原則。除第11條對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采用邀請招標進行必要限制外,本法允許招標人自行選擇上述兩種招標方式。
第三,我國實踐中有壹種廣泛使用的采購方式,尤其是在建築領域,稱為“談判”,本質上是談判采購。是采購方和被采購方通過壹對壹的談判最終達到采購目的的壹種采購方式。不公開競爭,不屬於本法所說的招標采購方式。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要求不得對報價和技術條款進行談判,而談判則允許對報價進行壹對壹的談判。所以有些項目,比如壹些小型建設項目,目標明確,省時省力,更靈活;對於服務招標,由於服務價格難以公開確定,服務質量需要通過談判解決,談判是壹種合適的采購方式。但由於缺乏公開性和競爭性,招標談判容易出現幕後交易、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采購質量難以保證。據壹些省份的統計,在所有經濟犯罪中,有40%與招投標有關,這類犯罪絕大多數與招投標有關。根據招標投標的基本特點和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法沒有規定招標談判為招標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凡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和依照本法第二條規定自願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均不得進行談判。
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解釋本條是關於國家重點工程招標方式的規定。
1.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包括: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能夠推動產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項目,對全國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地區項目,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包括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的,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這些項目大多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質量和進度直接影響人民生活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工程質量,節約國有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必須盡可能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以實現最充分的競爭。壹些具有尖端技術的大型國家重點項目也需要通過國際競爭性招標來征求投標人。因此,該條規定應當理解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國家重點工程和地方重點工程,壹般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
二、本條規定的不適合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項目本身,使其無法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如項目技術要求復雜或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如某些重點項目重要, 但項目規模不大,與公開招標所需的成本和時間不成比例,需要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實現)。 至於哪些項目不適合公開招標,本條規定的審批機關應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按照本條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三、為防止招標人以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為由回避公開招標,本條規定了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審批程序,即國家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需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解釋本條是關於招標人有權自行投標或委托他人代為投標的規定。
壹、根據1條的規定,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這壹規定有三層含義:(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是自願的,即是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決定,法律沒有要求所有招標活動都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2)由招標人自行決定委托哪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包括通過規章、行政決定或領導批示、打電話等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標人施加各種壓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投標。(3)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根據該條和我國民法通則,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是: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以招標人的名義組織招標工作,以招標人為委托人,招標代理機構為受托人;招標人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工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分清責任,避免越權代理和不必要的糾紛,確保招標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該條款的含義是:(1)有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無需委托他人;(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業務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即招標人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這是因為:第壹,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有約束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標活動的章程。包括招標項目的主要技術條款和價格要求、評標標準、合同主要條款等重大實質性信息。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對編制人員的專業水平、投標經驗和對投標人信息的掌握要求較高。能否編制壹份完整嚴謹的投標文件,直接影響到投標的質量,也是投標成敗的關鍵。因此,如果招標人自行投標,要求招標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具備獨立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二、有效組織評標是保證評標工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準進行,維護招標公平公正,避免爭議,確保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重要環節。因此,如果壹個招標人自行投標,他必須具備有效組織評標的能力,如有專門的團隊來組織這項工作,對招標項目的專家有廣泛的了解等等。
為了保證自行招標的質量,防止自行招標人在沒有招標能力的情況下自行招標,或者擅自改變招標程序和評標標準,造成招標工作混亂,監督其為投標人提供平等機會,切實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該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雖然備案制不是前置審批制,只是要求當事人在自行投標的同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查,但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備案制掌握情況,發現自行投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要求其糾正。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實行自願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無需備案。
三、招標人是擬招標項目的所有者,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有獨立辦理招標或委托他人招標的權利。但近年來,壹些地方和部門非法幹預招標活動,其中強迫招標單位委托代理人或為招標單位指定代理機構,為本部門、本系統謀取經濟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做法剝奪了招標人自行投標或自願委托他人投標的權利,侵害了國家和其他招標投標主體的利益,使招標投標活動無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擾亂了招標投標的市場競爭秩序。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該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人自行投標和委托他人投標的權利,對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腐敗現象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候選人的技術、經濟專家庫。
解釋本條是關於招標機構的性質和資格。
第壹,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這裏有幾層意思:(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壹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以自己的知識和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各種組織形式存在,如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自然人壹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招標代理機構需要依法登記成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要有關行政機關審批,但其從事相關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由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三)招標代理機構的經營範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的委托,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編制招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定標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是指提供與招標活動相關的咨詢、委托書撰寫等服務工作。
2.招標代理機構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成立:(1)無論是哪種機構,代理機構都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便於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二)有與所代理的招標業務相適應的能夠獨立編制相關招標文件、有效組織評標活動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設施,包括熟悉招標業務領域的專業人員、能夠提供行業技術信息的智力手段、具有壹定的招標代理業務經驗等。(3)應有可依法入選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且所有儲備專家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第三,招標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作,手續齊全,環節多,專業性強,組織工作復雜。由於招標代理機構是專門從事招標活動的,在人員實力、招標經驗等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國際上壹些大型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通常由專業的招標機構進行。近年來,我國招標代理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國際招標公司、成套設備公司等專業招標代理機構相繼出現。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率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標代理工作中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不明確,長期以來政企不分,處於無序競爭狀態;壹些招標代理機構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對承包工程的不合理要求,損害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招標的公平原則,影響了招標質量,甚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因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這部法律首次明確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設立條件,對規範我國招標代理工作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