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指導性評價權與民主管理權的區別

指導性評價權與民主管理權的區別

教師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稱之為教師公民權利;第二,教師享有的權利可以稱為教師職業權利。這兩種權利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擁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教師有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任何個人和部門無權幹涉。

進行學術研究的權利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指導評價的權利

指導權和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相對應的壹項具體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⑷獲得報酬和待遇的權利

薪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範圍內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民主管理權利

參與管理權是教師這壹特定職業下公民民主權利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接受進壹步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繼續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職業教育工作者,應當承擔六項基本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關心和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專業水平。

(壹)遵紀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為守法義務。作為中國公民,教師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同樣,教師也必須嚴格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熱愛和尊重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當“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屬於“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五)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六)提高業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個義務可以縮寫為“提高業務水平”。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 上一篇:招標和投標的區別
  • 下一篇: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