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合法的審計是當期財務收支審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等。,主要是審計財政資金的支出和使用情況。會計是反映經濟活動全貌的信息系統。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資料,對生產要素、設備資源和生產過程的利用效率進行評價和認證,促進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終達到確定或解除經濟責任的目的,主要以“材料審計”為主。目前真實合法的審計在項目計劃管理、審計業績考核、審計程序管理、審計質量評價體系等方面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只註重審計任務和程序,忽視審計的目的和效率。以至於各級審計機關把大部分精力和時間花在完成計劃數量的審計項目和查處違紀違規問題上,缺乏從管理體制機制的角度發現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於是,就出現了違紀金額居高不下,違紀屢禁不止的不正常現象。因此,如果審計機關只檢查政府機構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只關註預算中安排的資金是否“真實”和“合法”地支出,而不檢查政府機構的工作目標,評價其工作的效果、效率和效益,那麽這種審計活動就偏離了審計的根本目的,違背了審計的基本性質。
管理體系(法律法規)審核是跳出看得見的物質層面,對被審核單位現行的管理體系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評價和驗證被審核對象的管理體系或相關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改和完善管理體系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推動相關制度規定的出臺,主要以“管理層面審核”為主。隨著經濟的發展,新的管理理念更加註重政府的利益和責任。註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目前依靠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還比較低,很多問題市場機制不能完全解決。政府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非常必要的。審計作為政府的壹部分,必須加強對公共資金的流通過程和使用效果的監督和評價,實現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的轉變。
經營戰略審計(或部分管理審計)是認真分析國內外市場形勢,對被審計對象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和發展計劃進行審計,逐步解決盲目決策造成的經濟損失遠大於財務管理損失和浪費的不正常現象。比如,為了片面追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決策,出現“半成品工程”,造成嚴重的投資浪費。這應該屬於“經營戰略審計”的範疇。
總之,經濟效益審計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真實合法審計、管理制度審計、經營戰略審計之間的界限不是很嚴格。因此,經濟效益審計是壹種動態審計。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不僅要對工作成果進行評價,而且要提出合理的建議和發展策略,以促進其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開展效益審計的必要性(1)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是民主法制發展的要求。
隨著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人們越來越關註政府管理和利用公共資源的效益,逐漸從過程到結果,從投入到產出,關註管理和利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因此,國家審計不僅要評價財政控制和確定財政收支是否合法合規,而且要從評價政府利用其資源的角度審查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通過審核檢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法定工作目標,並評價其工作效果和有效性。
(B)福利審計是壹項法定要求。
《審計法》明確了審計工作的三大目標:真實、合法和效益。從世界範圍來看,效率是審計的重點,特別是在發達國家,真正合規的問題已經解決得很好,很少發現問題,所以審計機構的重點是關註效率。目前,我們的審計目標大多局限於真實性和合法性,側重於評價和確定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或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較少關註管理和利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基本建設投資為例。看起來,有毛病的爛尾工程,腐敗工程,基本都是以基建手續的形式合法的。實質性決策階段的可行性論證只是履行壹個程序(政府在此之前基本已經定下基調),導致決策與當地實際不符,使得項目形式上合法,實際效益卻經不起考驗。因此,為了更好地實施審計法,更全面、更客觀地評價審計項目,必須做到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審計三大支柱,效益審計勢在必行。
(三)效益審計有利於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黨的十六大提出,審計工作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經濟責任審計是基層審計機關履行這壹職能的重要手段,日益成為基層審計機關的壹項重要工作。但目前基層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局限於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不涉及太多利益,只能是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作為壹個地區或部門的領導幹部,運用財政資金或公共資源服務社會的有效性、經濟性和效率性是其主要的經濟責任。要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工具,就必須將經濟活動與行政責任掛鉤,對領導幹部以其具體業務職責所能支配的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進行審計。這就需要關註其職責範圍內決策事業和項目的效益,從重大決策如何決策、花費多少、效果如何來判斷領導幹部是否具有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
(四)效益審計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科學發展觀的提出不僅會帶來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還會帶來各級政府執政理念、執政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的根本轉變。各級政府將進壹步突出資源配置、要素流動和資金配置的重點,統籌提高效率。為了適應這壹根本轉變的需要,在更高層次上充分發揮審計“服務經濟、服務大局”的作用,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及時更新和調整審計理念,改變原有的思維定勢和思維方法,打破壹些原有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習慣做法,大力推行效益審計,監督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無為行政”。創造表面政績的“表面行政”和不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生態環境肆意發展的“短期低效行政”,使自己的經濟朝著科學、高效、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的難點(1)效益審計的評價標準模糊,難以操作。效益審計的對象千差萬別,衡量審計對象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很難統壹標準。根據其性質,效益審計的評價標準可以多種多樣,包括國家經濟產業政策、計劃目標、技術經濟指標、國際標準、國內標準、地區或行業標準、管理效率標準、資源利用效率標準、經濟效率標準、社會效率標準、生態環境效率標準等。,特別是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率標準是比較模糊的概念。在具體操作中,不同的項目,不同的行業領域都有不同的標準,即使是同壹個項目,也會有很多不同的標準,采用不同的標準得出的結論也會大相徑庭。評價標準的模糊性和多樣性使審計人員難以適應。
(B)缺乏福利審計的法律和監管基礎。由於效益審計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相關法律規範的制定沒有及時頒布,導致審計執法依據不足。比如,審計法對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的授權、提交效益審計報告的對象和法律地位缺乏明確規定;審計署頒布的38項規範中基本不涉及效益審計。國家審計署最近頒布的第5號審計署署長令只是簡要說明了評價審計事項有效性的原則,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效益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範的滯後,使得我國審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面臨諸多尷尬。
(三)審計專業人員的有效性不足。效益審計涉及面廣,既需要微觀的計算分析,也需要宏觀的判斷和評價。常用的數學分析方法有回歸分析法、線性規劃法、投入產出法等。,而現代管理科學包括量本利分析、預測分析、決策分析、價值工程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這需要多學科的知識。傳統的財務審計人員具有財務收支審計的專業知識,但缺乏評價政府工作效率的意識、知識和技能。
。壹般來說,政府投資項目、財政專項資金、縣市長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可以作為效益審計的突破口。
(1)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要求政府利用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縣市審計工作不僅在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方面履行職責,而且在促進財政管理水平提高和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投資效益審計是對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效益審計是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在縣市級審計機關開展投資效益審計,將充分發揮基層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促進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為今後相關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縣市政府審計部門和有關單位,或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定期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借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嚴格政府投資管理,根據不同類型政府債務的形成規律,積極探索規範政府行為的途徑,並相應加強政府行為的約束機制建設,加強對縣市債務和財政風險的審計監督。投資項目政府負債,特別是顯性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的相對嚴重程度,被作為評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評價指標。
(二)在財政專項資金效益審計中,首先要明確審計目標和範圍。財政專項效益審計不同於以往的財政收支審計。不應僅僅局限於財政收支審計的思維,而要跳出長期的財政收支審計模式。在財務收支真實合法的基礎上,主要以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為重點,三者必須統籌兼顧,才能確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範圍。其次,要選準切入點,明確審計內容和重點。每個項目效益審計的側重點不同,需要根據具體目標和審計範圍確定審計的重點內容和重要方面,做到突出重點,有的放矢。第三,選擇恰當的評價依據和標準,審慎評價審計事項。效益審計的評價依據和標準主要是國家法律法規、各種計劃、定額標準、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社會效果、環境影響等。審計不能局限於項目建成或立項時的效益預測和評價,而應綜合分析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評價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杜絕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是專項資金審計的核心問題。效益審計要緊扣資源配置是否合理、財政支出範圍是否過大、管理是否規範科學、有無損失浪費等主線。通過評價資金使用效率,可以優化支出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3)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屬於效益審計的範疇,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的績效進行監督。目前,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價經濟責任時,主要從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兩方面進行劃分。直接責任:即被審計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因領導工作失誤,違反財經紀律而應承擔的責任。主管責任:即在權限範圍內,由於管理疏忽,導致工作失誤,違反財經紀律。它不能反映其對資金使用效率的責任。要突破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模式,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掛帳核算”方式。重大經濟決策,包括重大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引進外資等宏觀經濟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設。審查投資手續是否合法合法,是否存在盲目投資、管理混亂,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從而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