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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羅德·波爾曼的角色作品

是1971年波爾曼在波士頓大學的講座集錦。波爾曼認為,當時美國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已經變得過於狹隘,兩者之間的緊密聯系因為傳統而被打破,社會已經陷入混亂:法律已經失去了原本的神聖性;另壹方面,宗教被視為純粹的偽善。在這壹歷史背景下,頗具使命感的學者波爾曼針對時代弊端,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對現實的理論回應。

首先,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波爾曼認為所有的文化都包含法律和宗教——而法律和宗教有四個共同的要素:儀式性、傳統性、權威性和普遍性。而當代西方法律並不重視自身的宗教因素,所以往往被描述為壹種世俗的、合理的、功利的制度——壹種達到功利目的的手段。於是,法律失去了神聖性,成為了世間的工具。這就是西方法律的大危機!“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1)因為法律不僅包含壹個人的理性和意誌,還包含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奉獻,他的信仰。

其次,波爾曼從歷史的角度分析了兩千年來宗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波爾曼認為,西方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概念在其漫長的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了其主要含義,宗教(包括傳統猶太教和基督教)在這壹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事實上,法律的概念不斷演變,它的概念在許多時候有機發展,本身;根植於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思想。同時,宗教觀念也成為法律創新的動力。例如,在11世紀的西方歷史中,發展中的法律傳統不時被大革命打斷,但每次革命都是按照宗教或準宗教的概念對以前的法律制度進行攻擊。

第三,波爾曼從哲學角度論證了某些宗教學派的謬誤。這些宗教流派堅持認為,法律與愛、法律與信仰、法律與冥想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這些神學家完全反對法律和宗教,從而分裂了它們之間的統壹。波爾曼說,任何宗教都會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擔憂。這種對法律的關註不僅存在於宗教團體本身,也存在於宗教團體所屬的更大的社會團體。在猶太教和基督教中,法律被理解為上帝的愛、信仰和思想的壹個方面。上帝被認為是仁慈和公正的,是仁慈的法官和慈愛的立法者。波爾曼堅持認為,“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為死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會退化為瘋狂。”①

最後,波爾曼認為西方陷入了困境:現有的法律和宗教體系已經崩潰,但新的體系尚未出現。波爾曼說,西方生活在兩個世界之間,經歷著舊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並期待著它的重新出現。如果我們期望獲得重生,西方必須克服威脅西方人完整性的“二元論”思維模式——這種“二元論”堅持主體與客體、意識與存在的完全對立,從而使法律與宗教完全分離。然而,波爾曼也期望西方建立各種融合法律和宗教價值觀的友好團體,從而隨著舊二元論的死亡而呼喚新的生活——這個新時代是壹個全面的時代。這是壹部重述和解釋西方法律歷史的巨著。正是在這本書中,鮑曼提出了壹系列劃時代的思想。

首先,Boehlmann在這本書裏定義了壹些關鍵詞,比如“西方”、“西方法律傳統”、“革命”。Boehlmann承認,他所使用的史料是朱研究領域的專家所熟悉的。但是,總的來說,這段歷史會讓專家覺得奇怪。這是因為他把西方文明史看成壹個整體,而不是各個民族國家的歷史。這裏的“西”主要不是壹個地理概念,而首先是壹個“時間性很強的文化詞”。確切地說,它指的是“西歐國家吸收了古希臘、羅馬和希伯來經典,並以壹種令原作者驚訝的方式對它們進行了改造。”“法律”壹詞不再單純指某種“規則體系”,而被定義為包括訴訟程序和相關的價值、觀念、規範、思維方式在內的宗教生活過程。

西方法律傳統包括法律的相對獨立和自治、法律的職業化、法律的科學性、法律的實體性、法律的發展觀、法律的內在邏輯、法律的至上性和多元性等。

波爾曼堅決反對將西方歷史分為四個階段的傳統方法:古典時代、羅馬帝國的衰落與滅亡、中世紀和近代(從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開始)。波爾曼認為,這種謬誤的分期方法是試圖根據構成西方文明的各個民族的歷史來觀察現代:試圖貶低中世紀,將其僅僅視為現代出現的背景,從而滿足壹種誇張的民族主義心態的需要。這種民族主義的欲望導致西方法律史似乎在回溯——壹個民族從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當代的輝煌和威嚴的發展過程。尤其是在英國和美國。這樣就強調了西方文明中每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獨特性,而低估了* * *之間的相似性。其實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有* * * *的淵源——都有* * * *的歷史根源,從中不僅獲得了* * * *的術語和技術,還獲得了* * * *的理念、原則和價值。

那麽,西方國家法律的歷史根源是如何形成的呢?波爾曼認為,從11世紀開始的“教皇革命”,即1075年,教皇格裏高利七世對神聖羅馬帝國亨利四世的權威提出爭議,以及由此引發的政教全面沖突。波爾曼認為,正是這種全面的劇變產生了西方的法律傳統:“西方歷史上的第壹次重大革命是反對皇帝、國王和領主對神職人員控制的革命,是壹場旨在使羅馬教會成為教皇領導下的獨立、統壹、政治和法律實體的革命。教會(此時首先被視為神職人員)努力拯救俗人,通過法律將世界朝著正義與和平的方向改造。然而,這只是教皇改革的壹個方面。它的其他方面是:皇帝、國王和領主的世俗政治和法律權威的加強,以及數以千計的自治和自治城市的建立;經濟活動的大發展,特別是在農業、商業和手工業方面:建立大學和發展新的神學和法學;和其他人。總之,教皇革命具有全面變革的特點。”"它不僅構想了壹個新的天堂,也展示了壹個新的世界."①

教皇革命使教會的權威從世俗君主制中獨立出來。從此教會不僅掌握了精神之劍,而且形成了近代西方第壹個國家——教會法體系也形成了。教會國家的形成極大地促進了現代世俗國家的形成——國王雖然失去了控制神職人員的權力,但卻清晰地向世人展示了他世俗之劍來自上帝的合法性。最終形成了包括王室法、封建法、莊園法、城市法和商法在內的世俗法律體系。

波爾曼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社會理論。他批評馬克思和馬克斯·韋伯過分簡化了法律及其因果關系。他認為,從歷史的角度看,黑格爾關於意識決定存在的假設是錯誤的;但馬克思認為存在決定意識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

“在歷史的現實生活中,沒有人‘決定’誰;他們通常並駕齊驅;當情況並非如此時,有時是這個,有時又是另壹個決定性因素。根據其對法律的定義和分析,壹種社會法律理論應該強調精神與物質、觀念與經驗之間的相互作用。法學的三個傳統流派——政治法學派(法律實證主義)、道德法學派(自然法學理論)和歷史法學派(歷史法學派)——應當整合為壹個綜合法學。”(1)正是基於這種信念,波爾曼認為政治、經濟、法律、宗教和思想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這就排除了它們之間的簡單關系。同時,他也反對相對論。他認為,真實的情況似乎是,在某個時間地點,經濟因素更重要,在某個時間地點,政治因素更重要,在某個時間地點,法律或宗教因素更重要。無論何時何地,主導因素都是這些不同因素的相互作用。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波爾曼說:“法律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中自下而上地發展,從社會中統治者的政策和價值觀中自上而下地運動。法律有助於兩者的融合。”(2)這意味著法律不僅是社會基礎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發展的結果。總的來說,有三層含義:第壹,法律是壹個獨立的因素,它至少部分源於其內部並成長起來。因此,法律既維護現有的權力結構和社會秩序,又對其提出挑戰。其次,法律可以獨立地參與和影響社會進程。最後,法律雖然體現了精神內容,但也是物質力量。

秉承法律與宗教的宗旨,波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再次悲傷地宣稱:“我們不可避免地感受到20世紀歐洲、北美和其他文明地區的社會分裂和共同體解體。.....這與西方文明整體的統壹和* * *有目的性的衰落密切相關。.....西方社會中的同體符號,也就是傳統的意象和隱喻,壹直都是宗教性和法律性的。然而,在20世紀,宗教首先成為主要的私人事務,而法律或多或少成為權宜之計。宗教和法律之間的隱喻關系已經被切斷。.....這標誌著壹個時代的結束。”這恰恰說明了波爾曼這本書最直接、最現實的目的。

波爾曼的作品氣勢磅礴,見解深刻,觀點獨特;討論問題,面對現實,脫穎而出。就像這樣,《法律與宗教》這本書的獨創性以及《法律與革命》這本書的重要價值和巨大包裝容量,得到了西方學術界的壹致肯定。比如,權威刊物《美國政治科學評論》說,《法律與革命》這本書“篇幅巨大,視野開闊,細節豐富,可能是我們這個時代最重要的法律著作。”甚至流行刊物《洛杉磯日報》也說,“這是壹本壹流的書。每個法學家都應該研究它...該書文理清晰,結構嚴謹,堪稱最好的學術著作。”其在西方的巨大影響力可見壹斑。

作為波爾曼作品的中國讀者,壹旦我們新鮮而好奇地讀完《法律與革命》,我們壹定會有壹種激情與悲傷、啟蒙與懷疑並存的感覺。除了被波爾曼無與倫比的邏輯力、淵博的知識和歷史洞察力所征服,我們大概還會有很多啟發;

首先,波爾曼在法律的社會理論方面頗具獨創性。波爾曼在書中明顯表達了對馬克思、韋伯以及壹些人類學關於法律和社會發展理論的不滿,他甚至提出了“超越馬克思和韋伯”的口號。波爾曼承認西方三大法律理論(實在法、自然法和歷史法)的部分真理,但同時指出它們都是片面的、簡單的,試圖解釋所有的社會歷史決定論模型。波爾曼堅決反對社會歷史發展中“誰決定誰”的簡單模式,認為各種因素是因地而異的* * *存在、互動和權衡的關系。的確,在波爾曼重新解讀西方法律史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壹幅三維地圖。

其次,波爾曼批判了傳統的歷史分期方法,重新發現了中世紀法律與宗教的關系。波爾曼將教廷視為近代第壹個國家的雛形,其中不乏深刻的思想。可以說,波爾曼的學術貢獻和獨到見解,使得西方法律學者有必要聽壹聽他關於中世紀和中世紀教會(宗教)對西方法律傳統形成的決定性影響的理論。

再次,鮑曼還重視西方法律傳統形成中的“歷史意識”。波爾曼認為,在西方,法律壹直有很強的歷史因素和很強的傳統因素。而傳統不僅僅是壹種歷史的延續。

傳統是有意識和無意識的混合體。法律通常與看得見的壹面和作品聯系在壹起,但對西方歷史的研究,尤其是它的起源,可以揭示它在人們最深處的信仰和情感中的根源。在西方法律傳統的背後,有壹種民族意識——對煉獄的恐懼和對最終審判的希望——而這就是西方的歷史意識——宗教意識。

最後,在波爾曼的作品中,我們總會感受到壹種深刻的生存意識。這樣,波爾曼重新解釋西方法律史的努力不僅超越了現實,也超越了歷史。這樣他就可以擺脫流行的教條,掃除瑣碎的手藝,重新把握法律的脈搏,作為活生生的人類經驗的壹部分。" ①

當然,波爾曼的作品並不是完美無瑕的。

首先,盡管波爾曼創造性地使用了“革命”模式來解釋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但他是在教皇革命的12世紀前後定義“革命”壹詞的。這樣,“革命性”的模式限制了他的研究視野——使他低估了11世紀以前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的發展。特別是他似乎忽略了古羅馬法律傳統在西方法律傳統形成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其次,正如牛津大學馬格達林學院研究員艾伯森反對波爾曼的危機理論壹樣,西方法律傳統並不是壹個機能失調可以用臨床方法驗證的有機體,最終只能靠直覺來識別(波爾曼也很坦率地承認這壹點)。個體在快速變化的社會面前感到疏離和迷茫,壹些過去不容置疑的價值觀受到質疑和挑戰。但是,如果把這些價值觀視為傳統的核心價值觀,就太容易得出傳統本身也陷入危機的結論了。①

最後,波爾曼無疑誇大了基督教在西方法律傳統形成中的作用,更何況羅馬法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是同樣的價值和技術;制度和觀念提供了相同的歷史淵源:就近代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律制度和商法制度而言,是否可以斷言教會(宗教)所發揮的作用是建立在中世紀商人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和改造之上的?或許,最終我們會承認宗教與經濟、教皇與商人對現代西方法制的形成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和可塑性?②我們無法從任何壹個單壹的角度,包括宗教,真正理解這種漫長而復雜的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過程。從這壹點來看,Boehlmann似乎已經偏離了自己的法律社會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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