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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工信部2010發布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重點方向,要求全文,請勿轉發。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及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堅持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其他政府機構和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在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壹調用和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投資企業及其所創辦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壹條所出資企業應努力提高經濟效益,承擔所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直屬中央的特設機構,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直屬特設機構,負責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投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按照規定向所投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投資企業的負責人,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審計等手段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擔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模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引導和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和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拔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壹)國有獨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的任免;

(二)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提出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議;

(三)根據公司章程,向國有控股公司推薦擬派出的董事、監事候選人,向國有控股公司推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候選人,向其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候選人;

(四)根據公司章程提出擬派往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制度,與其委派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績效合同,並根據績效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批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以及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壹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派股東代表和董事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領導人員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和董事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令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和董事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履職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所出資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授權經營國有資產。

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依法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監管、資產核實、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所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壹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投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大資產處置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行為準則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未按照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領導人員,或者非法幹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中國* * *產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按照中國* * *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壹致的,以本條例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尚未實行政企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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