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示範文本,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因各種利益產生爭議時,由第三方進行的調解協商,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來說明解決的目的。勞動爭議調解範文
勞動爭議調解示範文本1壹、勞動爭議調解示範文本
勞動爭議的調解
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姓名(名稱):
性別:_ _ _ _ _
工作(職位):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授權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申請調解的對方:姓名(名稱):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 _
工作(職位):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授權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上述兩方因_ _ _ _ _ _ _ _ _ _發生糾紛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申請調解的當事人:(簽章)
申請調解:(簽名蓋章)
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簽章)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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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示範論文2勞動爭議調解
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姓名(名稱)_ _ 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 _
工作(職位):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授權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申請調解的對方:姓名(名稱):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 _ _
工作(職位):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授權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上述兩方因_ _ _ _ _ _ _ _ _ _發生糾紛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申請調解的當事人:(簽章)
申請調解:(簽名蓋章)
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簽章)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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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點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雙方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爭議解決的有關事項形成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法律文件。
特別提示
制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時應註意的問題有:
(1)調解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因此,這份法律文書的主體是爭議雙方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必須經三方簽字蓋章後方能生效。
(2)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上,應當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壹。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3)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4)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只有爭議雙方同意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才能主持調解。
(五)調解委員會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主持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或企業全稱、法定代表人)、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然後由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公章。本協議壹式三份,調解委員會和雙方各執壹份。
(6)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自覺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企業調解委員會也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但同時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壹方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另壹方只能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範文3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調解
XX省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穗發鐘敏字第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XXX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律師,江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陳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發生勞動爭議壹案,不服廣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判上訴,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案由:勞動爭議
經我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廣州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壹次性支付周女XXX元(雙方均已支付);
2.周女放棄其他意見;
3.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4.經過調解,雙方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5.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20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上述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予以確認。
二。勞動爭議的範圍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八)退休後,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