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外信托與本土信托的政策法規比較在政策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托法是按照英美法系建立的,所以國內信托法在法理上與海外信托並無太大區別。
我國《信托法》規定了信托傳播中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責任,規定信托業是指受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讓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壹定的信托目的進行處理或者處分的產業,以及通過處理、運用或者處分所獲得的產業收益。
但在實踐中,雖然《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當受托人不是信托的唯壹受益人時,受托人死亡、撤銷或者破產,信托可以存續,信托業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行業。然而,信托業能否真正結束這種孤立狀態,信托法能否與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敵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沒有實際的先例。
此外,在信托業、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的轉讓中,由於層級制,很難結束完全轉讓到信托計劃名下,因此在操作層面也存在困難。
(2)海外信托與本土信托公司對比在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顧問的身份出面,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稅收方案和方案信托結構,只有壹個方案可以收取高額的咨詢費。委托人同意後,信托公司將幫助委托人設立境外信托,並提供長期的經辦/辦理和咨詢服務,這樣手續費將收取多年,直至信托結束。
在信托設立方面,海外信托往往會在離岸島嶼設立子公司,然後將受托人的資產轉移到離岸公司,並在公司內設立董事進行處理。在受托人生前,離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受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處理。受托人去世後,由他指定的顧問或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投資顧問進行投資,已經保證了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因為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會采取回避,只由受托人自願處理信托利益。這與國內信托公司委托信托業投資顧問的做法不同。
畢竟在信托公司的信托中,因為自身的信托會持續很長時間,這就需要委托人對信托公司的極大信任。國外的信托公司大多成立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有長期優良的信用和經辦經驗。相比之下,國內的信托公司大多是建國後成立的,並不穩定。而且長期以來,國內信托事務多以需求方的資金供給為導向,而不是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財富處理解決方案,所以這方面的經驗也比較缺乏。
(3)海外信托與本土信托在客戶需求方面的比較歐美富豪設立海外信托的目的有以下幾點:
財富傳承。建立信托將家族公司或遺產信托和產業傳給子女或孫輩,以此與第三方和其他橡膠廠為敵。即使在委托人死亡後,他的資產仍然可以自願分配和處置。通過信托,委托人不僅可以達到受益人死後的目的,還可以控制受益人不揮霍自己獲得的財富。此外,還可以規避遺產稅等高額稅收。當時的歐美,包括東亞、東南亞等發達國家都會征收很高的遺產稅,高達70%,這也是很多富豪設立海外信托的首要原因之壹。
資產隔離。委托人將其名下的股份等壹系列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資產所有權隨之轉移,這樣即使委托人未來出現債務或破產清算,也能保證其信托資產安全。合起來,他們也可以通過這種方法隱瞞自己的產業信息。其他婚前產業信托也可以保證婚前產業與婚後產業的隔離。
慈善信托類似於繼承信托,通過信托的設立,將受益人設定為慈善機構或其本人,達到對受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國,近年來,家庭財富積累迅速,財富分配和處置的需求可能會給我們自己的信托市場帶來風險。隨著老齡化加速、養老保障和財富傳承的趨勢,市場對自己的信托產品也提出了需求。
除了以上需求,還有壹些不同的特點。
海外信托和本地信托壹樣,是投資者財務出資的首選。但海外信托相對於鄉鎮其他類型的信托,更能促進財富的處理和傳承。因此,它們很容易受到大家族的喜愛和追捧,成為轉移財富的首要途徑。
首先,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臺已久,但至今未得到初步實施,國內富豪將其資產傳給下壹代也沒有很大障礙,降低了部分國家對遺產信托的需求。
但由於中國的富豪家族在死後分配遺產時往往會有各種口香糖,甚至會將自己的親人告上法庭,如果國內的遺產信托真的能達到產業隔離的效果,那麽對於自身的信托在中國會有很大的市場。
二是資產轉移需求。比如吳亞軍的愛人和潘石屹的愛人為自己在即將上市的公司的股份設立信托,可以滿足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需求,幫助公司壹起到境外上市。類似的需求還有很多,新移民潮閃現國內富人,對於中國未來的發展有著不同的差異。如果國內的信托公司能夠幫助富人設立信托,將資產轉移到海外,將會帶來很大的前景。
事實上,無論是海外信托還是本土信托,能夠幫助投資者結束投資目的、增加財富的信托產品都是好的信托。所以面對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猶豫不決的投資者,不要猶豫那麽多,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信托產品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