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數據的價值正在滲透到人們的生產生活中。壹方面,正式的數據交易已經處於起步階段。例如,某銀行業務員通過壹款名為“企業用電智能繪圖”的數據產品,根據企業用電行為、用電欠款、用電水平等數據,對企業的貸款資質進行評估。另壹方面,“人臉數據倒賣黑產”、“數據泄露”等負面事件時有發生。由於正規場所和規範有限,很多數據交易都“隱形”在壹個灰色地帶。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將“數據”明確列為與土地、勞動、資本、技術並列的生產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這表明數據交易受到了最高管理層的鼓勵和監管。
目前,《關於數據要素基礎體系的意見》進壹步推進,標誌著我國初步形成了數據基礎體系的“四梁八柱”。
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授權體系,以及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處理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離”的產權運行機制,有望進壹步推動數據的流通變得像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壹樣規範順暢,從而更深層次地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
此次發布的“數據二十條”涵蓋了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四大體系和保障等多個方面。限於篇幅,本文對四大制度和保障所涉及的18措施進行解讀。數據產權制度:三權分立、分類分級、確權
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進數據產權結構分離和有序流轉,結合數據要素特點加強優質數據要素供給;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下,推進數據分類分級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轉,完善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逐步形成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
1.探索數據產權結構分離制度。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體系。根據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的特點,分別界定數據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享有的合法權利,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的產權運行機制,以市場化方式推進“* * *共享數據* * *享收益”新模式,為激活數據要素的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提供基礎制度保障。研究數據產權登記的新方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開發利用原始數據,支持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行使與數據應用相關的權利,促進數據使用價值的再利用和充分利用,促進數據使用權的交換和市場流通。謹慎對待原始數據的事務行為。
2.推動落實公共* * *數據授權機制。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的采集和開放開發,加強統籌授權使用和管理,促進互聯互通,打破“數據孤島”。鼓勵在保護個人隱私、確保公共* * *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驗證等產品和服務的形式向社會提供公共* * *數據,推動擴大不攜帶個人信息、不影響公共* * *安全的公共* * *數據的供給和使用。推動公共數據免費用於公共治理和公益事業,探索公共數據免費用於產業發展和行業發展。依法依規保密的公共* * *數據不得公開,嚴格控制依法依規不公開的原始公共* * *數據直接進入市場,保護公共* * *數據供應和使用的公共利益。
3.推動建立企業數據確認授權機制。對於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和處理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有權依法依規持有、使用和獲取利益,確保其勞動等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強化數據要素供給激勵。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新模式,發揮國有企業主導作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和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引領作用,推動與中小企業雙向公平授權,* * *合理使用數據,賦能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第三方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加強數據采集和質量評估標準制定,推進數據產品標準化,發展數據分析、數據服務等產業。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獲取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數據,但必須同意並嚴格遵守使用限制。
4.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授權機制。對於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鼓勵數據處理者在個人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收集、持有、信任和使用數據,規範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不得以“壹攬子授權”或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探索受托人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數據的機制。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個人信息和數據,可根據法律法規授權相關單位使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推動重點行業建立健全長效保護機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範企業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創新技術手段,推進個人信息匿名處理,保障個人信息數據使用時的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
5.建立健全數據要素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充分保護數據源的合法權益,推廣基於知情同意或法定事由的數據流通和使用模式,確保數據源享有獲取或復制、轉讓其產生的數據的權益。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根據法律法規對所持有的數據進行自我控制的權益。在保護公眾利益、數據安全和數據源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承認和保護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的數據處理使用權,尊重數據采集、處理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的貢獻,充分保護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並獲取利益的權利。保護加工分析形成的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運營權,規範數據加工者依法依規許可他人使用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權利,促進數據要素的流通和再利用。建立健全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據相關產權權益轉讓機制。數據處理器合並、分立、解散、宣告破產時,依法依規推動相關權利義務同步轉移。
流通交易體系:場內和場外相結合建設數據交易場所,完善和規範數據流通規則,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和場外相結合的交易體系,規範和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和壯大場內交易;有序發展數據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數據來源可識別、使用範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範的可信數據流通體系。
1.完善整個數據流程的合規和監管規則體系。建立數據流通準入標準規則,加強市場主體數據全過程合規治理,確保流通數據來源合法、隱私保護到位、流通交易規範。結合數據流通範圍、影響程度和潛在風險,區分使用場景和使用方式,建立數據分類和分類授權使用規範,探索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快數據采集和接口標準化,促進數據集成和互操作。支持數據處理者根據法律法規,在網站內外以公開、* *共享、交換、交易等方式流通數據。鼓勵探索數據流通安全技術、標準和方案。支持探索符合數據要素特點的多元化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公共* * *數據按政府指導價有償使用進行數字化開發,企業和個人信息數據市場自主定價。加強企業數據合規體系建設和監管,打擊黑市交易,取締數據流通非法行業。建立並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通過認證提高數據安全管理水平。
2.統籌建設規範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加強數據交易場所制度設計,整體優化數據交易場所規劃布局,嚴格控制交易場所數量。出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制定統壹的數據交易和安全國家標準體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導各類數據交易場所共同發展,突出國家數據交易場所的合規監管和基礎服務功能,強化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導向,推動數據交易場所與數據商功能分離,鼓勵各類數據商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規範各地區、各部門設立的區域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數據交易平臺,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促進區域和行業數據的流通和利用。推進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與行業數據交易平臺、全國性數據交易場所的互聯互通。構建集約高效的數據流通基礎設施,為場內集中交易和場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可靠的流通環境。
3.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的生態系統。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的需求,培育壹批數據廠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通過數據商,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及數據資產合規、標準化和增值服務,促進數據交易效率的提升。在智能制造、節能減碳、綠色建築、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點領域,大力培育貼近業務需求的工業化、產業化數據廠商,鼓勵各種所有制數據廠商共同發展、平等競爭。有序培育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糾紛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高數據流動和交易的服務能力。
4.構建數據安全的有序跨境流通機制。開展數據交互、業務互聯互通、監管和服務互認等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跨境數字貿易基礎設施建設。基於全球數據安全倡議,積極參與數據流、數據安全、認證評估、數字貨幣等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的制定。堅持開放發展,促進數據跨境雙向有序流動,鼓勵境內外企業和組織依法合規開展跨境數據流動業務合作,支持外資依法合規進入開放領域,推動形成公平競爭的國際市場。針對跨境電子商務、跨境支付、供應鏈管理、服務外包等典型應用場景,探索安全規範的跨境數據流動方式。統籌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保護,探索建立跨境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對數據處理、跨境數據傳輸、外資並購等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活動,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根據對等原則,對屬於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的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據法律法規實施出口管制,確保數據用於合法目的,防止數據出境。探索構建多渠道便捷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機制,完善多部門協調合作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管體系。反對數據霸權和數據保護主義,有效應對數據領域的“長臂管轄”。
收入分配制度:市場評價貢獻,根據貢獻確定獎勵,順應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擴大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範圍和按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渠道。完善數據要素收入再分配調節機制,讓全體人民更好享受數字經濟發展成果。
1.完善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確定報酬的機制。結合數據要素特點,優化分配結構,構建公平高效、激勵規範的數據價值分配機制。堅持“兩個不動搖”,按照“誰投資、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著力保護數據要素所有參與主體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探索個人、企業、公共數據共享價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場評價機制,促進勞動者貢獻與勞動報酬相匹配。促進數據要素收益合理流向數據價值創造者和使用價值創造者,確保數據價值開發和挖掘各環節的投入有相應回報,強化基於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通過分紅、提成等方式享受利益,平衡數據內容采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
2.充分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入分配中的引導和調節作用。逐步建立數據要素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機制,更加關註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加強政府引導和規範,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收益合理共享機制,允許和鼓勵各類企業依法依規提供基於公共數據的公益性服務。推動大型數據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救助,有效應對數字化轉型過程中的各種風險挑戰。不斷完善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和制度規則,防止和規範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統籌利用多渠道資本資源,開展數據知識普及和教育培訓,提高社會整體數字素養,著力消除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的數字鴻溝,增進社會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進同民共富。
治理體系:三方協同治理安全、可控、靈活、包容。安全貫穿數據治理全過程,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模式,創新政府治理模式,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市場發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數據要素治理格局。
1,創新政府數據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有序引導和規範發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線,明確監管紅線,以有效監管為數據要素營造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加強行業專項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建立數據聯合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建立數據元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合規公證、安全審查、算法審查、監測預警制度,引導各方履行數據元流通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數據流通監管制度,制定數據流動和交易負面清單,明確不能交易或嚴格限制的數據項。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強化重點領域執法司法,依法依規加強經營者集中審查,依法依規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在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全面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完善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體系,提升深度保護和綜合防禦能力。
2.壓實企業的數據治理責任。堅持“寬進嚴管”的方針,牢固樹立企業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圍繞數據來源、數據產權、數據質量和數據使用,對數據廠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實行數據流通交易聲明和承諾制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推動企業在數據采集與匯集、加工處理、流通與交易、享受與利用* * * *等各個環節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優勢和技術手段排除、限制競爭,實施不正當競爭。規範企業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中政府數據的安全管理,確保有章可循、有序發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數據要素登記和披露機制,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打破“數據壟斷”,促進公平競爭。
3.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協同治理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支持數據流通相關安全技術和服務的研發,促進數據要素在不同場景下的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逐步完善數據交易中的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暢通舉報投訴和爭議仲裁渠道,維護數據元市場良好秩序。加快實施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和數據元管理規範國家標準,推動各部門、各行業完善元數據管理、數據脫敏、數據質量和價值評估等標準體系。
保護措施:數據資產進入表中
浙江等地區要首先加緊統籌推進,強化任務落實,創新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行業在制度建設、技術路徑、發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鼓勵企業創新內部數據合規管理制度,不斷探索完善數據基礎制度。
1,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黨對數據基礎體系建設工作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下的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統籌工作協調,推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調,加強監督指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數據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統壹思想認識,加大改革力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工作措施,細化任務分工,抓好推進落實。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發展數據要素市場,做大做強數據要素企業。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數據型企業的投資,鼓勵征信機構基於企業運行數據等多種數據要素提供多元化征信服務,支持實體經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使其能夠開展信貸融資。探索數據資產入表的新模式。
3.積極鼓勵實驗探索。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支持浙江等地區和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先行先試,充分發揮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等高水平開放平臺作用,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推進數據要素相關技術和產業應用創新。采取“揭清單”方式,支持有條件的部門和行業加快可信數據流通、安全治理等關鍵技術突破,建立創新容錯機制,探索完善數據要素產權、定價、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政策標準和體制機制,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積極作用。
4.穩步推進制度建設。圍繞基礎數據體系建設,逐步完善數據產權界定、數據流溝通與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數據授權使用、數據交易場所建設、數據治理等主要領域關鍵環節的政策和標準。加強數據產權保護、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數據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數據跨境傳輸、爭議解決等方面的理論和立法研究。,促進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時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以點帶面推動數據基礎體系建設取得新突破。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定期評估數據基礎體系建設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推動數據基礎體系不斷豐富完善。
結語:數據體系進壹步完善,數字經濟進入新階段。隨著2020年數據要素被高層列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同等水平的五大要素之壹,可以想象,圍繞數據的價值將會帶來更加蓬勃的市場。
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目前,北京、深圳、上海、重慶已經建立了各自的數據交易所,“20條”從制度層面進壹步規定了數據確權、數據流轉、數據治理等關鍵環節,有望推動數據化。
更好地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深刻變革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