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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壹周歲孩子的母親可以離家出走故意躲起來起訴遺棄嗎?

孩子沒有生活能力,母親明顯構成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規定,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無獨立生活能力,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的行為,情節惡劣。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對於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人,除家庭成員有此種情況外,不發生遺棄問題。

1,行為人必須有贍養義務。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義務贍養哪些家庭成員。贍養義務是基於三個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贍養與被贍養、贍養與被贍養、撫養與被贍養。

孩子壹出生就自然開始,這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兄弟姐妹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義務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贍養的權利: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贍養的權利,兄弟姐妹有要求兄弟姐妹贍養的權利。對於另壹方來說,有贍養的義務。這壹義務必須針對未成年子女、孫輩、孫輩或兄弟姐妹,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包括在內。

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壹方既有支持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支持的權利。所以形成了壹種贍養和受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狹義的贍養關系。夫妻關系必須以夫妻關系為基礎,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壹種人身和財產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壹旦終止,也就終止了。

至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從父母需要子女贍養的那壹天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的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也是如此。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祖父母、兄弟姐妹有贍養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的義務,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也有贍養遺棄祖輩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的義務。但是,行使這壹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贍養、照料和照顧。

2、行為人能夠負擔但拒絕贍養,能夠負擔,是指經濟能力獨立,能夠滿足本人、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時,當地標準)。行為人是否有承擔能力,這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支出情況具體認定。如上所述,這裏所謂的贍養,應該廣義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夫妻之間的贍養。具體來說,所謂教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父母對子女的關心和幫助,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兄弟姐妹對弟妹的照顧,社會教育等方面。所謂贍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在生活和精神上的關心和幫助。所謂支持,狹義上是指夫妻之間對生活遺棄罪的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關心和幫助。“拒絕扶養”是指行為人拒絕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扶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扶養義務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具體表現就是不提供幫助,離開依賴者或者把依賴者放在自己無法支持的地方。在行為內容上,拒絕贍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給,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給予必要的生活照顧。“拒不贍養”客觀上揭示了本罪的犯罪行為為不作為,即消極不履行贍養義務,如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承擔照顧義務。

3.遺棄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換句話說,情節惡劣與否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因遺棄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受害者沒有生活,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沿街乞討;因為遺棄,受害者被逼得走投無路,被迫自殺;行為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正,使被害人的生命處於危險境地;遺棄手段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辱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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