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海關法
現代海關法產生於18世紀工業化時代。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擴大出口,保護民族工業,各個主權國家都非常重視海關法的制定。比如美國在1789通過了海關法,法國在1791頒布了海關法。
海關法的內容
海關法壹般包括:海關的任務和職責、關稅制度、進出口監管、對違規和走私的處罰、關稅權利等。
中國海關法
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獨立的海關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該法於1951年5月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七章,1987年10月22日通過,1997年7月22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①海關的任務是依法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②進出境貨物監管和轉運貨物監管。規定進出境貨物的查驗放行方式,貨物承運人和保管人對海關的責任。(三)進出口貨物的查驗、征稅、保管、放行,應當約定貨物的驗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報關納稅、貨物保管人的責任。④走私違法案件及其處理情況。
海關法律制度
1987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法規的行為及處罰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此外,國務院於1985年3月7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並於1989年8月28日批準了《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使中國海關的法律制度越來越完善。
海關法修正案
2013年6月29日,NPC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 12/28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壹)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未經海關依法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二)將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從事國內客貨運輸的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應當符合海關監管的要求。”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海關接受申報後,除符合海關要求的情形外,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申報單證及其內容。”
(四)第八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擅自兼營或者改為國內運輸的”。
(五)刪去第八十八條中的“且未取得報關員資格”。
(六)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違法代報關或者超出經營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
報關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七)第九十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重新註冊為報關企業。
“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