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出版專業(初等基礎知識)考點安排4
第四章出版和出版工作
版權:著作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範圍的核心是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為保證作者享有著作權並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提供保護,調整因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中國著作權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原則是:1。保護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
2.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3.尊重國際版權保護慣例,積極參與國際版權保護。
我國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版權對象特征:1。原創2。內容的合法性3。作者身份、作品出版地等條件。
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
1.書面作品2。口頭作品3。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和雜技作品。
4.美術和建築作品。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幾種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1.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需要廣泛使用和傳播)
2.時事新聞(反映或記錄客觀事實,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點或事實的範疇)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獨有或公共領域)
作者(原版權主體):1。直接意義上的作者。視為作者的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
作者身份的確定:“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署名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繼承版權的主題:1。版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版權轉讓中的受讓人。
人身權:作者通過創作獲得的權利,與他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財產。
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能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租賃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拍攝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與出版活動密切相關的幾項: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版權保護期限:1。無限期保護(適用於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2.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適用於自然人的發表權和財產權)
首次發表後50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的發表權、財產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除署名權)的職務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出版單位應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1。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權利。
尊重作者發表、署名、修改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2.依法尊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A.闡明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及的權利類型
B.對作品的使用及時支付報酬
版權使用許可:版權所有者允許他人臨時有償使用壹項或多項產權。
版權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1。許可權利的類型。
2.許可權具有排他性嗎?
3.許可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4.支付標準和方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被許可人使用作品有多種形式,相應地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也可以有多種形式。
國家規定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可以作為雙方協商的參照體系。
出版單位使用作品的報酬:
(壹)圖書出版的付費方式
1.版稅方法
每年年底與版權所有者結算。
版稅=圖書定價(圖書批發價)×發行數量(印數和實際銷量)×版次稅率。
第壹次發行份數不足1000份的,按1000份支付版稅,但下次結算版稅時不再支付已支付部分。
國家版權局規定的版稅費率標準(供參考):原創作品3%-10%,演繹作品1%-7%。
2.基本報酬加印刷數量。
出版後6個月內支付全部賠償金。
基本稿酬:把應該付酬的書的字數折算成千字,再乘以每千字幾元的稿酬標準。
實際文本中總字數不足1000字的部分按1000字計算。
原創30-100元,改編自10-50元,編譯自3-10元,翻譯自20-80元,附評論(原創)。
印刷稿酬:以千份為單位,每千份按基本稿的1%計算。
義務教育教科書累計印數超過65438+萬冊的部分,每千冊按基本稿酬的0.2%計算。
行政手段產品累計印數超過65438+萬冊,每千冊按基本稿酬的0.3%計算。
印刷不足1000份的部分按1000份計。
印刷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法應在出版合同中明確規定。
3.壹次性支付方式(參照基本報酬)
(二)在報紙、期刊上發表作品的報酬方式
只采取壹次性付費,每千字付費不低於20元的標準。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的壹半計算;超過500字不滿1000字的按1000字計算。使用作品之日起兩個月內支付報酬。
(三)音像制品制作出版的付費方式
向演繹作品著作權人支付70%,向原創作品著作權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的付費方式
參考相關作品的報酬標準。
(五)將已經發表的作品再許可他人在境外發表的支付方式。
出版單位將向著作權人支付總報酬的60%。
著作權限制: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具體行使做出的壹些限制性規定。
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模式:1。將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翻譯或臨摹幾部已發表的作品。
3.恰當地引用已發表的作品,以介紹和評論壹部作品或解釋壹個問題。
4.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5.媒體發表或播放其他媒體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和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
6.媒體刊登或廣播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
7.將中國作者已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的作品,並在中國出版。
8.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主要8種,12種)
法定許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模式:1。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而編輯出版的教科書中已出版作品的匯編。
2 .報紙轉載或發表的摘要和資料。
3.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出版的錄音。
(主要有三種,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
著作權侵權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著作權侵權人可能的行政責任: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和銷毀侵權復制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
1.有法定例外的行為
壹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展示、播放、匯編、傳播其作品。
二是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
第四,未經許可播放或復制廣播電視(節目)。
五是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第六,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2.不可例外的行為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
應負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4.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上述侵權復制品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