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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2004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保護海域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域資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海域使用,是指開發利用本市管轄海域的活動。第三條在本市海域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四條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實行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公益事業、科研教育事業、公共設施用海和公共場所用海,以及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

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的,應當依照《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本規定,分別取得養殖使用證和海域使用證,確認養殖用海使用權。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海域使用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綜合利用、合理開發、管理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海域使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發展規劃的要求,服從城市岸線的合理布局和利用,確保生活岸線、景觀岸線和專業岸線相匹配。第六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行使海域使用管理權和監督權。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海洋資源增殖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在海域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及相關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禁止下列項目使用海域:

(壹)不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發展規劃,不利於海洋經濟發展的;

(二)不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

(三)對環境、資源、景觀和生態平衡造成破壞的;

(四)造成航道、港區淤積或者不利於港口建設的;

(五)造成海灘侵蝕的;

(六)妨礙海上航行、滅火救援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第九條使用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3個月以上的項目,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海域使用證。

使用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不滿3個月的項目,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海域使用證。第十條申請使用海域,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總投資和資金來源;

(三)申請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積、用途、理由和年限;

(四)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批準文件;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六)海域使用可行性報告。第十壹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批權限,在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海域有償使用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海域使用者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海域使用費,發放海域使用證,確認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出讓方式可以是公開招標、拍賣或協議。

申請人不同意使用海域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海域使用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海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主要用於海域的開發、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十三條有償使用海域,可以轉讓和出租。海域使用權轉讓和出租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經批準改變海域用途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五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已出讓海域的,原使用者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原使用者給予合理補償。第十六條已批準使用海域的開發項目,其開發利用超過海域資源承載能力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使用單位和個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不予補救或者補救無效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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