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的活動。第三條科普是公益性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的重要任務。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損害公眾利益的活動。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科普交流,為社會和公眾提供資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務。
鼓勵和支持科普對外交流與合作,交流相關信息和研究成果,借鑒國際先進科普理念和實踐經驗,促進本市科普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和考核制度,完善城市科普網絡,為科普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科普工作,圍繞科學生產、增效增收、文明健康生活開展科普活動。第六條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檢查、監督科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科普工作中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第七條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協助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推動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引導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教育、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活動。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在職培訓、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普及科技知識。
公務員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和教育規劃,提高公務員的科學素質、公共服務能力和科學管理能力。第十條農業、林業、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科普工作計劃;組織農業院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涉農單位對農(漁)民和農業技術幹部進行農林漁業科技培訓,為農(漁)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培育和支持科技實驗和示範基地,發揮重點科技示範戶和種植(養殖)大戶在科普工作中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第十壹條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土地、水務、園林、安監、工業、文化、體育、旅遊、消防、氣象、地震、新聞媒體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功能特點,利用各自的資源和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二條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積極組織和參與各種科普活動。第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科技輔導員隊伍,將科普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節能、安全、健康科普教育,組織學生開展科技生產、科技發明、科技競賽、科技調查、科普夏(冬)令營和參觀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等活動。
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職業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勞動者的科學技術素質。
幼兒園要把科普知識作為幼兒教育的內容。第十四條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積極組織、支持和鼓勵科技工作者和教師通過舉辦講座、咨詢等方式開展科普工作。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向公眾開放陳列室、實驗室、實驗基地或者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場所和設施。第十五條科技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群眾藝術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科普活動站、文化館(站)、青少年文化宮、科普教育基地、示範基地等場所應當利用自身資源和設施開展科普活動,並定期向中小學生和公眾免費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