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第三條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助管理。第四條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只限於綜合性公共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第五條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規定的娛樂設施和技術資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滿足安全、通風、照明等條件;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10以上電子遊戲機的娛樂場所,必須有專職值班人員維持秩序;
(五)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活動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每臺機器的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米。第六條申請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向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遊戲娛樂項目的經營。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檢舉、控告和申訴。第七條電子遊戲娛樂場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增減電子遊戲機數量、更換電路板等。,必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經營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開辦老虎機、吃角子老虎機和蘋果拼盤經營項目;
(二)不得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三)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
(四)電子遊戲機的音樂、圖像必須健康有益,不得使用含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內容的電子遊戲機電路板;
(五)有獎電子遊戲活動,最高獎金額不超過100元,不兌換現金。第九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文化市場檢查證,經營者應當接受檢查。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理檢查人員的檢查。第十條對遵紀守法、提供文明服務、繁榮文化市場做出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業、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並處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壹)項的,沒收電子遊戲機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業,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電路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拒絕、阻礙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扣押、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罰沒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部門。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縱容、包庇經營者違法經營活動,或者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