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財產權、繼承權和其他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私營和個體經濟的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解決私營和個體經濟發展中的問題,為其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優質的服務。第四條本經濟特區以外的投資者在本經濟特區興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享受與本經濟特區投資者同等的待遇。在城鎮創辦私營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村居民,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第二章設立與經營第五條私營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核準登記或者委托所轄工商所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由所轄工商所直接核準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免征工商登記和相關稅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居民可以持有效證件申請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第六條申請設立科技型民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申請設立其他類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申請設立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60%。
民營企業申請設立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擁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第七條私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註冊後65,438+0個月內註入的初始投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5,438+00%,65,438+0年內註入的投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0%,最終投資在註冊後3年內註入。
私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繳足註冊資本的,應當辦理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第八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投資經營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行業和領域。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投資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時,不得限制法律、法規允許的行業和項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申請營業執照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登記、註冊和實施其他許可,以及進行年度檢驗、年檢或者拍照驗核時,不得設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以外的前置審批條件或者其他附加條件,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第十壹條集體所有或者國有企業經核實為私營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按照規定需要界定企業產權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產權界定,並出具配套文件。第三章鼓勵和支持。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分流下崗職工、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留學回國人員開辦私營企業、在私營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經營。他們的檔案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原單位管理,工齡連續計算。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投融資、稅收、用地、對外貿易、獲取信息、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政府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獎勵、取得許可證和資格證書、引進人才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有同等待遇。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支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創業輔導、信用擔保、技術創新、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和市場開拓。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對中小企業采取資金支持、創業扶持等促進措施時,應當公開、透明、平等地對待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