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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長湖長制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保障河長制、湖長制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全面推行河長湖長制度,明確河長湖長管理保護責任範圍,落實壹河壹湖政策,編制實施河長湖長管理保護方案,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長湖長管理保護機制。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江河湖泊,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池塘、渠道等水體。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相應的河流、湖泊中設置不同級別的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協調其職責範圍內的河流、湖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和機制。

本規定所稱河湖管理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空間控制、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等。第四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建立河長、湖長制度。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設立:

(壹)省級編制的河流總長度、湖泊總長度、副河流長度、副湖泊長度、河流長度、湖泊長度;

(二)市、縣級設立首席河湖水位、副首席河湖水位,設區的市還應當設立區級河湖水位;

(三)鄉、鎮、街道級別的設立,河、湖的長度。

首席河長兼任首席湖長(以下簡稱首席河長),副首席河長兼任副首席湖長(以下簡稱副首席河長)。

根據實際需要,可分別設置河長和湖長。第五條省河湖長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河湖副主任協助河湖主任工作。

省首席河長每年巡河巡湖不少於1次,省副首席河長每半年巡河巡湖不少於1次。

省級河長、湖長組織檢查督促省級副河長、河長、湖長及市縣河長、湖長履行職責。第六條省河長、湖長負責組織職責範圍內的內河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督促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方案,推動和督促建立跨市縣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解決涉及上下遊、左右岸等跨市縣管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

省級河長、湖長每半年巡查河湖不少於1次。

省級河長、湖長檢查督促負責相應河段、湖泊的市縣河長、湖長履行職責。第七條市、縣兩級河湖總管理員是本市、縣河湖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河湖副主任協助河湖主任工作。

市縣首席河長每半年巡河巡湖不少於1次,市縣副首席河長每季度巡河巡湖不少於1次。

市縣級首席河湖組織檢查監督市縣級副首席河湖、河湖和鄉、鎮、街道級河湖履行職責情況。第八條市、縣(區)河長、湖長負責組織職責範圍內的內河湖泊或者河段、湖泊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內河湖泊管理和保護方案,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解決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和督促建立部門間的聯動協作機制。 協調和督促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涉及上下遊、左右岸、跨鄉鎮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級河長、湖長每季度巡查河湖不少於65438±0次。

市、縣(區)級河長、湖長檢查督促分管相應河湖或河段、湖泊的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履行職責。第九條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應當對職責範圍內的內河湖泊或者河段、湖泊進行日常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組織河湖管理員或者巡查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重點查處侵占河道(湖泊)、違法建設、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非法養殖、超標排汙等突出問題,制止相關違法行為,履行相關報告職責。

鄉、鎮、街道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查河湖不少於1次。第十條各級河長、湖長應當按照河湖管理保護規劃確定的事項和要求,重點檢查水質、岸線、排汙口、非法采砂、垃圾傾倒、面源汙染、涉水活動、濱水建築等事項。第十壹條對通過巡查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問題,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壹)屬於自身職責範圍或者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二)按照職責應當由上級河長、湖長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報請上級河長、湖長處理;

(三)按照職責應當由下級河長、湖長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給下壹級河長、湖長辦理。第十二條發現河長、湖長對河湖水環境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整治過程拖延、推諉等不作為、亂作為的,可以約談下壹級河長、湖長,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級政府相關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同級河長、湖長可約談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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