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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策支持的項目

海南政策支持的項目:

1.支持海南設立能源、航運、大宗商品、產權、股權、碳排放權等國際交易場所,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體系。

2.支持海南積極發展新壹代信息技術產業和數字經濟,推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衛星導航、人工智能等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3.支持海南加強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建設以天然橡膠為主的國際熱帶農產品交易中心、定價中心和價格指數發布中心;支持建立熱帶農產品拍賣中心。

4.支持在海南布局建設壹批重大科研基地設施和條件平臺,建設航天領域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國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打造空間科技創新戰略高地。

5.支持海南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體系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支持建立國際離岸創新創業示範區。

6.支持海南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推進“智慧海洋”建設,把海南打造成海洋強省;支持海南加快海洋資源開發服務保障基地和海上救援基地建設。

7.支持海南積極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建設熱帶雨林等國家公園。

8.支持海南高標準布局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消費商圈,完善“互聯網+”消費生態圈,建設“智慧商店”和“智慧商圈”;支持完善跨境消費服務功能。

9.依托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大力發展國際醫療旅遊和高端醫療服務,對先行區內確需進口、關稅稅率較高的部分醫療器械,研究適當降低關稅;支持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學技術研究項目。

10.支持海南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舉辦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鼓勵國內知名高校和研究機構在海南設立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吸引國內外投資,加快海南島的開發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海南經濟特區實行更加靈活開放的經濟政策,賦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治權。

第三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投資開發海南島,興辦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投資者的資產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投資者的資產,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島投資經營:

(壹)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和法律允許的其他類型企業。各類企業的經營期限由投資者在合同中約定或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二)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三)購買、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經營企業;

(四)利用其他國際通行的投資方式進行投資和經營,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海南島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投資者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期限根據不同行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最長為70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延長批準期限。

投資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海南島礦產資源依法實行有償開采。開采國家規定的特定礦產資源,須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采其他礦產資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允許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經營、獨資等形式進行勘探開發。

第八條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海南島投資建設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也可以獨資經營專用設施,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經營與上述設施相關的各類企業和服務事業,實行綜合經營。

第九條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在海南島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對海南島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投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但是,投資範圍和投資總額超過國家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壹條進口用於生產經營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和管理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和其他物料,以及自用車輛和辦公用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在海南島設立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應納稅額的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額的10%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其中包括:

(壹)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15年以上的企業,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從事工業、交通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年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和其他生產性行業的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上或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服務業企業,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對海南島內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減免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在海南島沒有設立機構,但有來自海南島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需要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在海南島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持股25%以上的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其他企業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享有進出口權,進口本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商品,出口本企業的產品。

第十五條海南島內企業進口本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運輸工具和其他物料、辦公用品,免征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海南島內企業進口到島內市場銷售的貨物,減半征收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海南島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產品外,已征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予以退還。

第十七條海南島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島內市場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少數其他產品外,減半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其余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包括進口料件的,按照第15條的規定,對進口料件免征或補征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中國其他地區。除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外,可以自主銷售,但應按規定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進口料件照章征收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海南島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在國內銷售,符合國家促進生產辦法要求的,可以申請促進生產。

第十八條海南島內企業出口產品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金,並按照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管理。

企業可以在海南島或中國其他地區的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余缺,平衡收支。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在海南島投資舉辦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從企業外匯存款賬戶中自由匯出,匯出部分免征所得稅。

外國投資者將從中國海南島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5年以上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投資用於海南島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的,退還再投資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

國內投資者從海南島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匯往中國其他地區。匯往國內其他地區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十年內不征收所得稅。

第二十條。與中國有外交關系或者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外國人,可以前往海南島進行投資、貿易、經濟技術交流、探親或者旅遊,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的,可以在海口或者三亞口岸臨時辦理入境簽證手續。如有正當理由延長在海南島停留時間或轉往國內其他地區,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延期或追加簽證手續。

居住在海南島的外國人、投資企業或參與開發建設工作的外國人及其隨行家屬,可根據其申請,簽發多次往返海南島簽證。

第二十壹條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和華僑,持有國務院主管機關及其授權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前往海南島轉機或者出境,無需辦理簽證。臺灣省同胞可以在海南島口岸直接申領臺灣省同胞旅行證。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海南省境內單位派出的經濟、貿易、旅遊機構在境外興辦企業。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經濟特區的規定辦理。

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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