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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交易安全原則的體現

我沒有做過這項研究。我個人認為應該體現在法律的強制性,以及信息的公開性和法律的制裁性。目前應該把學分制納入其中,但我國在這方面的實踐還不到位。這是我的拙見。

為貫徹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我國商法從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監督三個方面對商事活動進行規範,以保證商事活動有序進行,使商事主體實現商事目的,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1)規範商業實體,維護交易安全。

商事主體制度健全與否,不僅關系到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市場秩序的穩定。

因此,各國商法往往通過大量的強制性規則來規範商事主體的資格,主要表現在:(1)商事主體的類型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投資人只能按照法定類型設立商事主體,不能隨意創設非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商事主體通常可以分為三種:商事自然人、商事合夥和商事人。目前,我國商事主體類型仍然較多,性質交叉,標準不統壹。

(2)商事主體的標準是合法。即商法明確規定了商事主體的實體條件,投資者只有具備這些實體條件才能成為合格的商事主體。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9條規定了投資者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必須滿足的五個條件。(3)商事主體的程序合法。

即商法明確規定了商事主體的設立程序,投資者要成為商事主體必須嚴格遵循這些法律程序和步驟,否則就達不到預期的法律後果。[8]

(2)規範商業行為,維護交易安全。

商事行為簡稱“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誌為追求資本增值而進行的各種經營活動[9]。

商事主體既要通過商事行為為自己謀利,也要通過商事行為對市場秩序構成威脅。因此,規範商業行為已成為保障市場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具體體現。各國法律壹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範商事行為:(1)商事主體做生意必須誠實守信。

誠實信用是對商事主體的主觀要求,當事人不得在交易中欺詐,並在交易中認真履行附隨義務。(2)在交易活動中,有關各方必須實現平等互利。平等互利是對商事主體的客觀要求,只有在交易中保持平等,雙方才能受益。(3)在交易中,所有商業實體都必須嚴格遵守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商法對某些商業行為的強制性規定也是為了保證交易的有序順利進行。

(3)通過追究商事主體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強商事監管。

追究商事主體在交易活動中違反商事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是重要保障。沒有法律責任做後盾,市場的穩定和秩序就是壹句空話。

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壹樣,也從三個方面追究商事主體的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追究商事主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因為其在商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剝奪了其商事主體資格。商事主體資格是指商事主體能夠從事商事活動,締結商事法律關系,承擔商事法律後果。

商業活動是盈利性、專業性、技術性和風險性的社會活動。為了保證商業活動的效率、安全和可持續性,有必要明確參與商業活動的個人和組織的資格。如果他們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就應該在行政法上取消他們的商業活動資格,以維護市場穩定。商法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如公司法第199214條,證券法第188235條。

(2)民事責任。對於壹般的違法違約行為,要追究商事主體的民事責任,以保證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穩定。商法中存在的民事責任是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3)刑事責任。對於嚴重違反商事法律法規,觸犯刑法的行為,應當對實施該商事行為的商事主體追究刑事責任。

以前追究刑事責任僅限於自然人,現在也可以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雖然僅限於罰款),更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立法者從對商事關系的認識到價值取向的形成,都應該始終考慮維護交易安全。而且立法者也有考慮,將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納入商業立法和執法中,這從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本質和立法體現就可以看出來。

從事商事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盈利,商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應圍繞這壹目標。因此,立法者會首先確立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即保證交易簡單性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然後衍生出壹些其他的基本原則,如商事主體的嚴格確定原則、公平原則、保證交易確定性的誠實信用原則等。

就像效率和公平壹樣,保證交易的簡便性和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從兩個不同的方面為商事主體營利性目標的實現做出自己的貢獻,從而保證商事主體的營利性,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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