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轄區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四條小型露天采石場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第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至少配備壹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第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壹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並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七條進入礦山的小型露天采石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上崗的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采石場布局和采礦方法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編制采礦設計或采礦方案,並經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第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對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場不需要從上部剝離的,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可以不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直接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壹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15日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第十二條相鄰采石場礦區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當大於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第十三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切底崩落、開挖開采和不分層“壹面墻”等采礦方法。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後,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中深孔爆破條件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挖掘機不經爆破直接用於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開采。如果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應自上而下分層開采。
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從第壹層頂線到最後壹層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決定。進行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層,最大采高不得超過30m進行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m,分層數量不得超過3層,最大采高不得超過60m。
分層開采的鉆臺寬度由設計確定,鉆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4m。
分層開采的底裝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並應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第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爆破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並設置爆破警戒範圍,實行定期爆破制度。不要在爆破警戒範圍內躲避槍支。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在高雷擊率地區,應選擇非電起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