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警局駐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警局〔2020〕1號關於海事刑事案件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各直屬分局、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上派出所:為依法懲治海上犯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海洋權益和海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權的決定》等有關法律,現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確定管轄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內水域、領海內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登陸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上犯罪的,由該船舶原停泊地或者被告登陸或者進入地人民法院管轄;(三)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水以外的水域犯罪的,由其登陸地、入境地、原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以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外國人登陸地、入境地和入境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受害人離境前或者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捕、上岸或者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第壹項規定的犯罪地點包括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稱進入地點,包括航空器進入中國陸地邊界、領海和中國陸地的地點。二、發生在海上的刑事案件的調查,由海洋警察機構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管轄原則進行。依照第壹條規定確定的管轄區域內沒有海警機構的,由有關海警商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申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當地省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和中國海警局直屬分局的海警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報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應當依法報請或者移送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海警工作站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四、人民檢察院對於海警機構移送的海上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當由其他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本通知有關規定需要指定審判管轄的,海洋警察機構應當在移送起訴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與同級人民法院協商辦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五、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海事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六、海洋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建立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情況、刑事案件、案由、強制措施等。海洋警察署所在地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海洋警察署的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海洋警察廳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時,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活動,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和建議。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介入海洋警察廳的調查活動,就證據收集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並對調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海洋警察廳應當予以配合。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海警局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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