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0連續下發兩個文件。壹個是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寄物品管理辦法的有關事項》,降低了個人郵寄物品免稅標準,規定進口應納稅額低於人民幣50元(含50元),而以前進口應納稅額低於5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另壹個是海關總署54號文件,規定海關對進境旅客攜帶的自用進境物品免稅放行。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海關僅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進口自用物品征稅,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對未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以上兩個文件分別針對海外代購貨源郵寄和個人攜帶。征收標準變得更加嚴格,並加強了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壹旦不按規定執行,就涉嫌偷稅漏稅。
二、行政處罰的風險
以海外代購占比最大的化妝品為例,化妝品的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使用禁用原料、微生物汙染、過敏物質等方面。我國對化妝品進口和流通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口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2.《衛生部關於簡化2004年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生監督司發2004217號):自2004年8月1日起,對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進行備案,此外,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需進行許可。
3.化妝品經營者未經衛生部批準經銷進口化妝品的,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知識產權
海外代購存在的原因有相當壹部分是因為正版廠商在不同國家執行不同的定價策略,導致相同產品在國內外存在價格差異,以代購的形式將國外低價產品進口到國內銷售,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關於專利、商標、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允許專利產品平行進口,但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商標、版權的載體產品平行進口。壹般認為,平行進口的商品如果改變了原有的外觀或質量,導致產品聲譽下降或被消費者誤認,應視為侵權,否則根據窮竭主義原則不應視為侵權。
第四,消費者權益
如果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缺陷甚至對用戶造成損害,實際購買者向境外零售商追索賠償存在兩大障礙,即法律適用和合同相對性。
就法律適用而言,比如名義買家與境外零售商之間的購貨合同在香港等地訂立的,可以適用香港當地法律,損害發生在內地的,也可以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就可能涉及法律適用的沖突。
動詞 (verb的縮寫)采購商和第三方采購平臺的法律風險
1,關於購買者
在我看來,海外代購是壹種商業合同關系。基於這壹前提,買方作為賣方,將面臨上述分析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潛在法律風險,包括稅收、行政監管、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等。
2.第三方采購平臺的風險
這裏的第三方代購平臺是指只為代購行為提供技術平臺支持,不參與實際代購或從中分享利益的平臺。以代購網站為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據此,如果代購網站不能向消費者提供購買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也可以向代購網站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