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水的法律地位:
1.未經沿海國許可,所有外國船舶不得在其內水航行。
2.如果允許外國商船進入壹國國內水域,可以按照該國的法律法規駛入該國指定的港口,遇險船舶可以進入,但必須遵守沿海國的規章制度。
3.外國軍艦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進入壹個國家的內水。
4.沿海國可以對進入其內水的外國船只行使屬地管轄權,但通常只有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執行其法律。對於純屬船舶內部的事務,壹般由船旗國管轄。專屬經濟區是壹個自成壹體的海域,其範圍不超過200海裏。沿海國家擁有在專屬經濟區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及建造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以及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有權在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他們必須遵守沿海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規章。目前,已有77個國家宣布建立200海裏管轄區,其中55個國家建立了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這片海域
在領海以外,毗鄰領海,其範圍不超過領海基線200海裏。
沿海國在下列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為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在"區域"內從事經濟發展和勘探活動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設施和結構、海洋科學研究以及保護和促進該區域的海洋環境擁有管轄權。
3.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經濟區內傾倒、船舶或海底活動造成的汙染,但其規章必須符合普遍接受的國際規章和標準。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距離領海基線不超過200海裏。大陸架是沿海國家陸地領土從領海向海洋自然延伸並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家擁有開發其大陸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種權利是排他的,不依賴於是否明確聲明。未經沿海國同意,任何國家不得在該沿海國的大陸架上從事資源開發活動。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是從領海基線到大陸邊外緣。自然延伸不足200海裏的,可以延伸到200海裏。超過200海裏的,不應超過350海裏,或者不應超過2500米等深線以外100海裏。相向或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邊界應由有關國家通過協議劃定,以實現公平解決。
大陸架:沿海國的大陸架,按照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延伸至其領海以外的大陸邊緣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即從領土底土到除陸地底土以外的陸地領土的所有自然延伸。
大陸架的標準:壹是陸地領土延伸至海底不足200海裏的,可以延伸至200海裏;第二,如果延伸超過200海裏,則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裏,或從2500米深度的2500米等深線連接點量起100海裏。
沿海國在大陸架上的權利:
1.開發自然資源
2.授權和管理為任何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活動的專屬權利。
3.擁有建造、經營和使用人工島、設施和結構的權限和管理權,並對這些人工島、設施和結構擁有專屬管轄權。公海是海洋中除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都可以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和設施、捕魚和科學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船只只受其船旗國的管轄。各國在行使上述自由時,不得侵犯或損害其他國家的同等權利,並有義務維護海底電纜和管道,養護海洋生物資源,保護海洋環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壹國領海或內水的所有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導航系統:
航行權:有權在公海航行並懸掛其旗幟的船只。
船舶的國籍:船旗國的國籍。
軍艦在公海上的權力:登船權,緊追權,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系統
海洋汙染的六個來源:
1.土地資源
2.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海底活動
3.該區域的活動
傾倒垃圾
5.從船上
6.領海從大氣算起的基線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正常基線是沿岸的低潮線,也就是海水退潮到最低點的線。
直線基線:連接沿岸適當點形成的基線。沿海凹向陸地的地方叫水彎。海灣是壹個明顯的水彎,但只有當水彎的面積等於或大於以穿過彎道所畫直線的直徑為半徑的半圓面積時,才能稱之為海灣。
海灣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往往取決於海灣產品的寬度。有三種情況。
1.灣口的寬度不得超過兩岸領海寬度之和。
2.灣口寬度超過24海裏的直線基線應劃在灣內。
3.口寬超過海峽兩岸領海寬度之和的“歷史性海灣”。
歷史性海灣:指海岸屬於壹個國家,河口比兩岸領海之和還寬,但沿海國家根據歷史權利認定為其內水的海灣。包含三個元素。
1.主張這壹歷史性權利的國家對該水域行使權利。
2.這壹權利應在壹段時間內持續行使,這已成為壹種慣例;
3.所有國家都承認這項權利的行使。國家主權延伸至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之外與其海岸毗鄰的海域,並規定沿海國主權延伸至其海床上方和底土之上的空間。
1.領海是指除陸地和內水以外的毗鄰其海岸的海域。
2.沿海國的主權延伸至領海。
3.領海包括水域、海床和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