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並在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第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依法管理,積極采取措施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第五條從事房地產咨詢和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房地產咨詢、經紀業務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三)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審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第六條房地產估價師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或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第七條禁止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資格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第八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健全的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房地產經紀、咨詢機構註冊資本5000元以上,房地產評估機構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必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必須有壹名以上的估價師或三名以上的評估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必須有三名以上房地產經紀人。第九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等級並取得資質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向市人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設立房地產咨詢、經紀機構,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咨詢、經紀資格證書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同時應向市人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業。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不得代理房地產轉讓業務:
(壹)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二)依法公布的拆遷改造範圍內;
(三)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四)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五)*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六)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七)違法建築;
(八)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房屋。第十壹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接業務,由其中介機構統壹受理,與委托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定。第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時,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檢查現場,委托人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業行為:
(壹)直接從事增加房屋吞吐量的業務;
(二)違反生活程序和價格標準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的;
(三)通過欺詐手段故意擡高或者壓低標的物的價值或者價格;
(四)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