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汙數額,是指單獨犯罪中個人貪汙的實際數額;在* * *共犯犯罪中,對於組織、領導貪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貪汙犯罪集團的貪汙總額,對於其他* * *共犯,是指某人實際參與貪汙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是指重大腐敗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後果的腐敗犯罪,或者貪汙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犯罪證據,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還贓物,情節特別惡劣的。個人貪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能判處死刑,沒收財產。只有其中壹項的不能判死刑。
2.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個人貪汙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並積極退繳贓款贓物,也不得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除外)。
4.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屢犯貪腐不予處理,是指兩次以上貪腐行為未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理。貪汙數額累計的,依照本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汙數額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汙數額不予計算。
該條第三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共同貪汙的,以* * *論處。根據* * *犯罪理論,兩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腐敗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的腐敗總額處罰。情節嚴重的,對* * *貪汙其他犯罪中的主犯,按照* * *貪汙總額處罰。在* * *貪汙罪中,應當根據犯罪人在* * *貪汙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參照貪汙總額和在* * *成員中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個人貪汙* *所得數額未達到5000,但貪汙* *所得數額超過5000元的,對主要責任人應給予處分,其中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機關對貪汙犯判處主刑的同時,應當依法沒收財產,或者責令退賠。辦案時也要積極追贓,防止貪汙犯經濟鉆空子。追繳的公物,應當返還原單位;依法不應返還原單位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公之於眾。數額較大的,適用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九十壹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立法解釋]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NPC人大常委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作為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的行為,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壹)管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和救災款物”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賄賂罪、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賄賂罪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特此公告。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建法釋字[1999]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標準如下:
壹、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汙罪(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權力和便利。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國有財產委托管理和經營”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而對國有財產進行的管理和經營。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己有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本單位財物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上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贓款贓物、沒收款物、暫扣款物、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預防控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貪汙、侵占、挪用用於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防治的資金、物資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壹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