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長恨歌》、《琵琶行》、《賣炭翁》、《熟記江南》,這些名著都在記憶深處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象。可以說,白居易的詩影響了整個中華民族的文化,是當之無愧的國寶。
但隨著史料的不斷解讀,我們逐漸走進了那個歷史上最真實的白居易。縱觀他的壹生,我們發現白居易最引以為傲的不僅僅是他的詩歌,還有他在法學研究方面的成就。但由於其輝煌的文學輝煌,影響了他壹段時間的白居易的法律思想略顯暗淡。
在對史實的執著追求中,今天,我們揭開歷史的迷霧,走進這位在古代法治領域獨行的鬥士,做壹部更加真實完整的白居易歷史。
唐代最高法官及其仕途沈浮
法律與政治壹般是密不可分的,白居易與法律結下不解之緣正是在他仕途中的政治夢想中。
他出生於唐代宗中部的大理七年,是德宗貞元十六年的最高進士,貞元十八年被授予傑出進士稱號。他當過學校簿記員、翰林學士、左拾穗。憲宗元被貶江州司馬十年,後被任刺史、太子、少主。
在他75年的壹生中,安史之亂導致的李唐王朝的衰落仍在發展,長期戰亂導致的社會動蕩也越來越嚴重。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化對中唐文人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白居易顯然也不例外。白居易的官最後是刑部尚書,相當於今天的司法部長兼最高法院院長。他是唐朝的最高法官。白居易壹生長期從事司法實踐。宦海沈浮使詩人對唐代法律法規有了自己獨特的理解,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思想。
而且特別難能可貴的是,他對法律思想的評論豐富而精辟,很多是以前沒有的。可以說,這些法律思想對於中國法制尤其是唐代法律法規的發展,很多都借鑒了白居易的思想,其影響遍及封建法律史。
禮法要先結合“刑”。
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有壹個獨特之處,就是“禮”與“法”的結合,強調法律發揮的積極作用,但更重視道德的力量,即所謂“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道德的力量比法律的力量更重要,這就是古代社會實行“人治”的重要性。
在唐代,道德被視為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縱觀歷史,很少有人質疑這個想法。而繼承儒家思想的白居易,卻從中唐的社會政治形勢出發,提出了“刑、禮、道重疊為用”的思想,主張以刑、禮交替為主要的統治手段,將“法”上升到與“德”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
白居易曾對“禮”與“法”的關系做過形象的比喻。
白居易認為,法律只能禁止人作惡;倫理只能防止人產生不良情緒;道雖能修身養性,卻不能禁止他人作惡。所以各有各的用處,主要目的是改變人的氣質,達到治國安邦的目的。
所以,以普通農民的農活為例,刑法用於開荒,道德教化用於種植,道德無為用於收割,有不同的用途,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既然治國如農,法律就是開墾荒地的利器,自然被放在治國的首位,這與傳統的禮儀思想是不同的。
傳統理論都說“送禮就要受罰”。倫理與刑雖各司其職,但也是“先禮後刑”,白居易則相反。他認為像法律這種“難聽的話”應該先說,強調懲罰對教育的促進作用,懲罰被視為教育的重要手段。倫理的衰落靠懲罰撥亂反正,倫理的回歸靠懲罰推動。
這種對“法治”的強調,其實是壹個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詩人提出來的,這在兩千年的歷史中是絕無僅有的,這也是白居易法律思想的獨特之處。
提高法律地位,培養更多法律人才。
安史之亂後,唐朝由盛轉衰,藩鎮割據、任人唯親、宦官專權,對唐朝固有的法律基礎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唐初雖然建立了各種制度,有各種規定,但到了這個時候,基本都失效了。士大夫普遍輕視法律,視法律為刀槍,司法人才匱乏。他們認為從事法律職業是屈辱的,並進壹步導致社會法治的衰落。
在這種情況下,壹些有識之士和有遠見的士大夫提出了挽救時局、改革弊端的主張,認為要提高法律的地位,首先要選拔法律人才。白居易是這種觀點的代表之壹。
白居易認為,當時國民政府威信掃地,民風敗壞,是由於“朝廷輕視法律,輕視法官”。要改變這種混亂的局面,必須更加重視法律的作用。要想讓法律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就需要大量優秀的法律人才來推動整個國家法制的發展。
那麽,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白居易認為應該“懸法為上科”,提高法科學生的地位,提高明法科舉考試者的地位。
也就是說,要增加法律內容在科舉考試中的比重,通過這種形式,讓全國的人才更加重視學習法律。同時提高法律職業的升值空間,讓當時法律職業的畢業生,也就是明法科的學生,被分配到更好的崗位,更多的優秀人才湧入法律職業,讓整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大大提高。
詩談法,增添無數精彩。
白居易的確是壹位現實主義詩人。他關心廣大普通百姓,了解他們的疾苦,努力創新,努力為國家分憂。他所做的是思考世界,為人民祈禱。
智慧需要白居易翺翔,但他生存發展所依賴的社會條件又壹次次將他拉回現實。這是蘇東坡在《水調歌頭》裏說的:“舞尋影如在人間”。正是這種關註民生、報效國家的偉大情懷,使白居易的法律思想超脫於法律之外,形成了白居易獨特的文化精神,成就了壹段千古傳誦的詩化佳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