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民航、行政審批、規劃、城管執法、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公安、安監、體育、氣象、無線電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第五條民用機場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意識。
每年8月8日被定為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宣傳日。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凈空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損害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並向市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舉報。第二章凈空保護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經批準的機場長遠總體規劃,編制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批準,並及時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八條凈空保護區域內的縣級以上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管理。第九條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建設單位法人應當按照《華北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管理辦法》書面征求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或者民航河北安全監督管理局的意見。
試點凈空期間,建設項目擬建高度不超過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批準的障礙物限制圖的,由當地規劃部門會同機場管理機構直接審批;如果擬定高度超過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批準的障礙物限制圖,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對規劃部門直接批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應當建立抄送機制,及時將批準的建設項目的位置和高度告知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向民航河北安全監督管理局備案項目審批。第十條在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高度限制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塵、粉塵、火焰、廢氣和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備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激光束、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在民用機場邊界外五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放物品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五)在民用機場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助航標誌使用的植物;
(6)放風箏;
(七)釋放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和動物;
(八)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傘、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空中運動器材的活動;
(九)釋放孔明燈籠等其他物體;
(十)焰火、焰火等。;
(十壹)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十二)焚燒農作物稭稈、垃圾和其他產生大量煙塵的物質;
(十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活動。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活動,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安全。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機場凈空保護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向負責驗收的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機場管理機構出具的凈空保護區內建(構)築物合格的批準文件。
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場管理機構出具的建(構)築物符合性批準文件組織驗收,並及時將機場凈空保護驗收情況通知機場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