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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法儒家化有哪些表現?

文景時期,國家經濟繁榮,國力鼎盛。但是,內有“七國之亂”的困擾,外有匈奴的威脅,統治者迫切需要壹種更加穩定有效的思想和制度來為國家帶來和平與穩定。中國法律儒學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展開的。

這壹時期,董仲舒創造了中國封建社會幾千年來以儒家思想為中心,以陰陽五行學說、道家和部分法家思想為基礎,其實質是天人神權、三綱五常、大德小刑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觀的初級形態。君權神授和三綱五常理論極力主張君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維護皇帝的統治。“大德小刑”主張“善德不良刑”,演變為“德主刑輔”的思想,強調統治者要放寬刑罰,重視教化,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漢代法律的儒家化也體現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上。“春秋判案”、“秋冬行刑”和“獄錄制度”是漢代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層面的重要舉措。《春秋判案》以儒家思想的內容和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以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和動機作為定案的依據,充分體現了儒家倫理對法律的滲透。“秋冬行刑”論將司法鎮壓與陰陽運行、四時變化聯系起來,借助天威和現實生活感受加強司法的嚴肅性,改變了秦以來的司法暴政,標榜德治,慎刑,為後世封建法律所繼承。“錄囚”制度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監督司法、統壹法律適用具有積極意義,體現了儒家慎刑思想,也為後世所用。除了司法制度,漢法的儒家思想還體現在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上。恩刑原則、初吻保密原則、求人原則都是漢法儒家思想的重要內容。漢代是中國法律儒家思想的起點,它為政治早熟的中國勾畫了內政外交的格局。儒家思想與法律的逐漸結合是這壹時期法律儒學的典型特征。

從漢代開始,歷史進入了三國兩晉南北朝大分裂、大融合的動蕩時期。然而,法律儒學並沒有停滯不前,而是繼續發展和深化。儒家思想繼續全面滲透法律,開辟了儒法結合的新途徑。在刑罰結構上,初步形成了以勞役刑和肉刑為主的封建五刑體系。在封建等級特權方面,出現了“八議”之法和“為官”之制。在確立罪刑標準方面,出現了“準五刑”和“重罪十條”,它們都包含了儒家倫理的基本內容,其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封建禮教、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秩序。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學的重要發展階段,具有承前啟後的意義。從西漢的“納禮入法”到這壹時期的“引禮入法”、“禮法並重”,已經過去了500多年。儒家思想體系和道德觀念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並對隋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隋唐時期的《隋朝皇帝法》使中國的法律儒家思想以法典的形式形成。它明確了封建法典體例、五刑和“十惡”,進壹步擴大了貴族官僚的特權。然而,中國法律儒學的完成是在唐代。唐律最大的特點是“以德為主刑,禮法並用”。它宣揚“道德和禮儀是政教之本,刑為政教所用”,強調“壹標依禮”。統治者試圖將道德與刑罰相結合,運用禮法,既註重“道德”的導向作用,又不放棄刑罰的運用。唐代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思想的成型期,中國封建法律制度最終在這壹時期完成了禮法的統壹。唐代法律儒家化與歷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區別在於,歷代尤其是漢代,往往以禮代法,獄破依禮,但禮法並未完全融合。而唐律結束了“引經據典以定獄”的時代,而是將儒家倫理完全融入法律之中,禮法合壹,使唐律洋溢著禮法的色彩。加上唐朝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倫理在唐朝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可以說,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合法化。唐律中的“禮法合壹”是漢代以來儒家引經破獄、以禮入法的必然結果,標誌著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最終完成。唐代以後的封建王朝的立法,都是以“壹度之禮”為指導原則和核心理念,只是側重點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而有所不同。

中國法律的儒學化始於漢代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經入法”,“判獄”。三國魏晉南北朝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後,將禮法法定化,到隋唐統壹禮法,以禮法釋法,最終在唐代完成法律儒家化,最終成為古代封建社會的正統法律思想,並得到全面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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