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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

巴比倫王國的第六任國王,在位時間約為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以統壹兩河流域和頒布法典的歷史活動而聞名。對內實行緩和階級矛盾、強化王權、發展經濟的措施,克制債務奴役,使其在長期使用外軍中擁有相對穩定的後方,促進國家繁榮,使巴比倫成為西亞最大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根據社會經濟狀況和階級等級關系,在其統治時期制定了反映奴隸主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典《漢謨拉比法典》,為後人研究巴比倫社會經濟關系和西亞法律史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執政時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維護財產私有制,全面調整自由人之間的關系,鞏固現有秩序。該法典制定的確切時間尚不清楚。約起草於公元前1791年或公元前1790年,完成於巴比倫尼亞統壹後。《守則》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序言中充滿了神化和美化漢謨拉比的文字。文本包括282部法律,涉及訴訟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現代意義上的內容,旨在調解各種經濟關系,如財產占有、繼承、轉讓、租賃、借貸和雇傭,以及自由民之間的社會和婚姻關系。法典表明,古巴比倫社會有三個基本階級:奴隸主、奴隸和小生產者,並且存在著與階級關系不相符的等級關系。自由人分為兩個等級:強大的阿維盧和半強大的穆什根努。前者原意為“人民”,享有壹些特權;後者可能意味著“崇拜”,法律地位較低。法典約束債務奴役和高利貸,限制小生產者的過度掠奪,以免動搖兵源和稅源。法典嚴格保護奴隸制,體現了法典的性質。最後除了繼續贊美漢謨拉比,還強調法典原則的不變性。法典的制定標誌著古代亞洲法制的進步和國家的成熟。

1901年65438+2月,壹支由法國人和伊朗人組成的考古隊在伊朗西南部壹座名叫蘇薩的古城遺址進行發掘工作。有壹天,他們發現了壹塊黑色玄武巖,幾天後,他們又發現了兩塊。他們把三塊拼在壹起,恰好是壹塊橢圓形的圓柱形石碑。

從190112到1902+010,由J·摩根率領的法國考古隊在埃蘭古都蘇薩遺址發現了用阿卡得語雕刻的漢謨拉比石碑法典。石碑由三塊黑色玄武巖組成,高2.25米,上圍1.65米,下圍1.90米..石碑的上部是太陽神和正義之神查馬克授予漢謨拉比國王稱號的浮雕(高0.65米,寬0.6米)。浮雕下方是刻在石碑周圍的法典銘文,共有3500行,楔形文字是豎寫的。法典中的壹些銘文(法典第66條至100條)在古代就已經磨損了。據考證,埃蘭王蘇卡車在公元前1150年左右入侵巴比倫尼亞,將抄本石碑作為戰利品帶回蘇薩。很可能,他為了把自己的功績刻在石碑上,讓人把原文的壹部分磨掉了。但由於某種原因(可能是因為他去世不久),無法重新刻制。殘缺的銘文部分根據蘇薩出土的法典抄本殘片復原,部分補充亞述古都尼尼微及兩河流域其他城市遺址發現的泥板。抄本石碑石質堅硬,書法精美,屬於巴比倫第壹王朝典型的官方文獻。這塊石碑現在收藏在法國巴黎的盧浮宮博物館。

《漢謨拉比法典》由前言、第二百八十二條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處置、士兵分配土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役等。法典的基本特點是:首先,它明顯地保護奴隸主的利益,保護奴隸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還保留了壹些習慣法的殘余,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原則(第196條和第200條)和上帝審判的習俗(第2條和第132條)。再次,現代意義上的《漢謨拉比法典》不區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壹體的,法律法規是從民法和刑法兩方面來確定的。

《漢謨拉比法典》壹方面將亞摩利人的習慣法融入文化,另壹方面吸收了蘇美爾和阿卡德的立法成果以及伊欣拉爾沙時代的城邦立法。但它主要是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社會各方面的現實。

漢謨拉比法典的頒布和年代

在古巴和倫尼亞時代之前,兩河流域已經形成了中國所謂的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拉加什城邦(約公元前2378-2371)烏魯卡基納的改革碑文提到“他建立了以前時代的秩序”。阿卡德國王薩爾貢被稱為“正義之王,講正義的人”。烏爾國王烏爾·恩古爾的碑文記載“他制造了...正義根據正義的法律在查馬克獲勝”。烏魯克國王辛哈西德是兩河流域已知最早規定糧食、植物油、羊毛等生活必需品最高限價的統治者。在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第壹部法典(烏爾納姆法典,考古學家只發現了其中的片段)。《法典》序言宣稱,禁止欺淩孤兒寡婦,不允許富人虐待窮人。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的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對貴族的鬥爭日益尖銳,外來部落(山地部落)不斷入侵。為了防止國家被毀滅,王朝被推翻,蘇美爾城邦統治者實施法治以遏制社會動蕩,抵禦外敵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城市統治者的執政經驗總結。

到古巴倫尼亞時期(即伊辛·拉爾沙時期至巴比倫第壹王朝滅亡),兩河流域進入法典化全盛時期。這是由於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土地和奴隸私有制、租佃雇傭關系和高利貸活動的迅速發展。在繼承蘇美爾立法的基礎上,亞摩利人統治下的城邦制定了許多旨在維護奴隸主私有制的法典。比如義信第五代國王利比特·伊斯塔的法典,埃舒那國王拉拉馬的法典,巴比倫第壹王朝(約公元前1792-1750年)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的法典,編撰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此外,據考證,古巴在債務減免方面頒布的所謂道德和政治法令,比倫尼亞時代的城邦還要多100多條。從蘇美爾城邦到巴比倫第壹王朝,兩河流域的法治傳統並沒有中斷其延續性。《伊拉克新國王利比特·伊斯塔法典》序言中說“我在蘇美爾和阿卡德建立了正義”。《漢謨拉比法典》序言幾乎以同樣的形式陳述,“安努和恩利爾,為了人類的福祉,命令我,光榮而敬畏上帝的君主漢謨拉比,在世界上弘揚正義,消滅違法邪惡的人,使強者不再欺淩弱者,使我像查馬克壹樣,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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