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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的經濟內容

漢謨拉比法典把人分為三個等級:1。擁有公民權利的自由人;2.沒有公民權的自由民;3.奴隸(包括:王室奴隸、屬於自由民的奴隸和公民的私人奴隸);

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執政時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維護財產私有制,全面調整自由人之間的關系,鞏固現有秩序。該法典制定的確切時間尚不清楚。約起草於公元前1791年或公元前1790年,完成於巴比倫尼亞統壹後。

《守則》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序言中充滿了神化和美化漢謨拉比的文字。文本包括282部法律,涉及訴訟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現代意義上的內容,旨在調解各種經濟關系,如財產占有、繼承、轉讓、租賃、借貸和雇傭,以及自由民之間的社會和婚姻關系。

法典表明,古巴比倫社會有三個基本階級:奴隸主、奴隸和小生產者,也有與階級關系不相符的等級關系。自由人分為兩個等級:強大的阿維盧和半強大的穆什根努。前者原意為“人民”,享有壹些特權;後者可能意味著“崇拜”,法律地位較低。法典約束債務奴役和高利貸,限制小生產者的過度掠奪,以免動搖兵源和稅源。

法典嚴格保護奴隸制,體現了法典的性質。最後除了繼續贊美漢謨拉比,還強調法典原則的不變性。法典的制定標誌著古代亞洲法制的進步和國家的成熟。

《漢謨拉比法典》由前言、第二百八十二條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處置、士兵分配土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役等。

法典的基本特點是:首先,它明顯地保護奴隸主的利益,保護奴隸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還保留了壹些習慣法的殘余,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原則(第196條和第200條)和上帝審判的習俗(第2條和第132條)。再次,現代意義上的《漢謨拉比法典》不區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壹體的,法律法規是從民法和刑法兩方面來確定的。

壹方面,《漢謨拉比法典》使亞摩利人的習慣法成為壹種文化;另壹方面吸收了蘇美爾和阿卡德的立法成果以及伊欣拉爾沙時代的城邦立法。但它主要是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社會各方面的現實。

在漢謨拉比法典的石柱上,* * *包括282條。該法典基於蘇美爾人的立法原則,融合了semu的新發明。但對於哪些原則屬於蘇美爾人,哪些原則屬於色目人,他們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們最好簡單地把它們都歸結為記錄“美索不達米亞法律體系”的最著名的文獻。

漢謨拉比法典中的壹些法律法規:1。如果壹個自由人發誓要揭發壹個自由人的罪行,指控他謀殺卻無法證明,告密者應該被處死;3.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犯罪證據,無法證明。如果案件關系到生命,就應該處死;5.法官審理案件後改判的,應當揭發其罪行,撤銷法官席位,終身不得聘用。

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奴隸沒有任何權利,最輕微的錯誤都會受到截肢的可怕懲罰。此外,法典中還提到了兩個法律階層:壹個是“人”,顯然是指貴族;另壹種是其他所有既不是“人”也不是奴隸的人。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是他們有壹定的法律權利。

《漢謨拉比法典》基於兩個最著名的原則,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購買者當心”。孟毅看來這兩條原理很原始。說到某些傷害的賠償(“人毀了別人的眼睛,就毀了自己的眼睛”;“如果壹個人打斷了另壹個人的骨頭,他就會打斷他的骨頭”),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粹是偶然的,而是無情地堅持讓人們遭受痛苦和羞辱。“讓買家當心”的原則沒那麽殘忍,但看起來也不像法律。

為什麽國家要在壹個法典裏聲明,賣家作弊不會受到懲罰?因為美索不達米亞制定法律主要是為了停止爭鬥,他們認為這絕不是沒有道理的——壹個總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他記得無論他如何傷害他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可能就不會暴力。

至於“讓買方提防”的原則,也是為了制止打架,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如果鬧事,馬上就要受到懲罰。正是依靠這部法典,漢謨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社會成為古代東方奴隸國家中統治最嚴密的國家。直到現在,這條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條文仍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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