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解決勞動合同糾紛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第二,在杭州工作的勞動者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受到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的壹種保障。經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生活護理費、傷殘待遇、工傷死亡待遇和工傷康復待遇。
1,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並確認生活自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根據進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移動五個條件,護理等級分為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標準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按月繳納。
2.非法用人單位傷亡的壹次性賠償。
壹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
補償基數: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金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壹次性支付。
3、工傷職工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十級的,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27個月工資,二級25個月工資,三級23個月工資,四級21個月工資,六級18個月工資,七級16個月工資,八級13個月工資。
4.傷殘津貼
因工傷殘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是:壹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評定為五、六級,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是:五級是本人工資的70%,六級是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