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責任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此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參保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參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投保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參保人員納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範圍的;

(二)虛報、重述醫療費用的;

(三)偽造虛假證明,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參保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參保人員還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卡(卡)就醫的;

(三)偽造、變造醫療單據、票據等相關憑證,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通過多次就診、重復就診等手段,大量使用不符合病情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五)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壹)診療、記賬不核對基本醫療保險卡(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和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

(二)不符合住院條件的被保險人將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出院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和用藥規定的;

(四)未記錄病歷或者病歷不清楚、不完整,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病情不符的;

(五)入院時未審查被保險人既往病歷,重復給藥,非診療項目要求檢查、治療或重復檢查、治療的;

(六)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七)不按處方劑量用藥,超劑量用藥的;

(八)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為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品或其他物品;

(九)將自費藥品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藥品混為壹談;

(十)向患者提供假藥或過期藥品的;

(十壹)允許或縱容利用假醫療、假住院的;

(十二)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違反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違規費用占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當月醫療費用的比例,從定點藥店當月申請的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

(壹)不查驗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不按處方配(銷)藥或超劑量配(銷)藥的;

(二)將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

(三)將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藥品調換為其他藥品、生活用品或者保健品的;

(四)將自費藥品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藥品混為壹談;

(五)向患者提供假藥或過期藥品的;

(六)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回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個人賬戶和相關基金(基金)賬戶的;

(二)減免或未按規定程序核銷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擅自改變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不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

(四)故意拖延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應當撥付的資金的;

(五)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的;

(六)嚴重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補充條款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仍可按原形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乙類目錄藥品支付比例和服務設施標準以及轉院、轉診等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5日+065438日+10月8日發布的《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令第10號)。市政府189)同時廢止。

  • 上一篇:嘿,王雪和東澳哪個好?
  • 下一篇: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本科專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