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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按照規定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免收或者減收服務費的壹種法律制度。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以及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條市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開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等合法渠道籌集資金,專項用於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條法律援助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提供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七條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並免收或者減收服務費。法律服務人員實施法律援助,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盡職盡責地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第八條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二章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第九條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根據職責,指導、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事項。第十條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法律、法規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

(二)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

(四)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

(六)負責組織和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七)負責法律援助檔案和材料的管理;

(八)負責承辦政府委托的其他有關法律援助管理事項。第十壹條社會團體、相關組織和法律學校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應當接受當地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三章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和方式第十二條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執行。第十三條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壹)刑事案件;

(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費和勞動報酬的;

(四)因公負傷的賠償請求(責任事故除外);

(五)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的;

(六)請求國家賠償;

(七)辦理第(二)、(三)項中的公證事項;

(八)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第十四條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壹)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照規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壹)申請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的;

(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勞動報酬、救濟金、撫恤金和社會保險的。第十六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壹)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件;

(2)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公證證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第四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七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暫住證,代申請人應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關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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