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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_租房給二房東安全嗎?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杭州市政府於10月4日發布了《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1993。在這裏,我給大家介紹壹下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杭州市人民政府51號令發布的《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自辦房屋(以下簡稱自辦房屋)、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租賃。

第三條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市區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賃從事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活動。

第五條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房屋權屬清晰,無爭議;

2.建築結構必須安全可靠;

3.符合治安和衛生條件。

第六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由其直接管理的房屋和由其管理的用於職工居住的房屋除外),由產權人(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申報租賃價格,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後,持下列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產權證明。

2.居民身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

4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外地單位租用私有房屋的,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申請出租房屋的文件。

5.房屋租賃登記表。

6.房地產評估報告。

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分級管理。

壹、區屬以下單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本單位出租的私房)的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的區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租賃證》,方可出租。

二是區級以上單位自己租房,單位租私房。出租人或承租人應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並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後,方可出租。

第八條《房屋租賃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第九條租賃雙方應當按照建設部統壹印制的房屋租賃合同樣式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證和經審核的房屋租賃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住宅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承租人憑房屋租賃證和房屋租賃合同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證。

第十壹條。直管房、自管房、私房租金標準按統壹標準執行(有私房政策的房屋租金按私房政策規定辦理)。

直管非住宅房屋(已建立租賃關系的非住宅房屋除外)、住宅向非住宅、自管非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出租,房屋的租金由雙方根據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朝向和使用性質協商議定。

除租金外,出租人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出租應繳納調節基金,標準按實際租賃價格(實際租賃價格低於評估租賃價格)的20%繳納。

調節基金由出租人支付。

調節基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征收,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憑專用發票到房地產市場,並依據合同開具租金收據。出租人應當憑收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須憑專用租金收據,才能作為租金支出的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按租金總額的4%支付租賃管理費。

第十五條承租人經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租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將出租的房屋改建為非住宅房屋。房屋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期間,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屋恢復後按原租金標準收取。

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非住宅房屋仍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安置。

第十六條承租人如需與第三方交換房屋使用權,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房屋變更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與新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買的,在原協議期限內仍有使用權。

第十八條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到期承租人確實找不到房子的,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檢查和維護出租房屋和設備,確保承租人的安全使用。

* * *出租有房子維修,* * *負責房子。

第二十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損壞承租的房屋和設備,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擅自改變房屋性質和用途、轉租、轉讓或破壞房屋結構的。

2.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或閑置房屋三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租賃房屋雙方發生糾紛,當事人可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處罰或吊銷《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拒絕或者阻礙房管工作人員依法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租賃期間,出租人拒不繳納調節基金或者拖欠超過三個月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回調節基金,並按日處以5?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應當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房屋租賃證的,按非法租賃查處。除按規定追繳稅費外,對租賃雙方分別處以租金總額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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