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支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推進會展業產業鏈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對部門和地區的考核。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發展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決定會展業戰略規劃和發展政策,解決會展業管理體制、配套資金、場館設施(會議、展覽、比賽和演藝場館)和運行機制等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和規範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會展業服務管理職能,明確會展業主管部門。市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會展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管理服務和指導促進,承擔以下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會展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起草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組織國際會議目的地、國際賽事、會展企業和品牌展會在本市的推介;
(四)會同市有關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申辦和引進國際會議、大型展覽和國際比賽;
(五)定期發布會展活動目錄,明確本市會展業的發展重點和引導方向;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管理使用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
(七)對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進行備案和服務;
(八)協助會展主辦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協調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會展活動的投訴;
(十)促進會展業發展和會展活動的其他服務。
體育、文化、旅遊、公安、城管、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商務、衛生、質監、安全生產監督、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事、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部門,負責本地區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第八條會展業協會應當在會展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發揮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壹)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引導會員規範經營;
(二)建立會展業評價體系和信用體系;
(三)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統計分析會展業數據,研究會展業發展趨勢;
(四)建立會展業信息發布平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五)開展會展業人才培訓;
(六)協助引進品牌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
(七)協助組織會展活動,協調處理會展活動投訴,維護會展企業的合法權益;
(八)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促進和支持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會展業與裝飾、信息咨詢、廣告策劃、交通運輸、酒店、旅遊度假、通信網絡等行業協調發展,培育發展專業會展服務機構、新型會展媒體等新型會展業態,鼓勵建設會展園區。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整合會展項目部門預算資金,設立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制定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明確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程序和監督機制。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於以下事項:
(壹)舉辦重大展覽活動的獎勵;
(二)大型會展活動和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的介紹;
(3)品牌會展項目的培育;
(四)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和對外交流;
(五)會展業的調查研究、人才培養和行業評估;
(六)會展項目的國際權威認證;
(七)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設立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