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偽造、塗改、過期、註銷等無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相關證件,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受讓人接受轉讓、出租、出借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壹)不按照統壹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完成培訓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的;
(三)向未完成培訓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五)使用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壹)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的;
(三)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批準,在教練場地經營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教練車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員從事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取得教練車號牌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備案的;
(二)未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教練、教練車和教練場地的;
(四)學生每天訓練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和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提交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教練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證的;
(二)擅自收取培訓費的;
(三)不按照統壹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訓練期間,教練不陪同,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非培訓機構招聘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的;
(八)醉酒教練;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學生財物,或者向學生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對累計分數達到規定分數的教練員扣留七至三十日,並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加或者變相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操作的;
(三)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公安、安監、工商、稅務、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